第四节 渔政管理 1914年(民国3年)泰来县已设水上警察,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及兼管渔政事宜。1942年日伪
发放渔业许可证183件。1951年发放渔照,将水域划段管理,落实水面所有权、使用权,限制
无证捕鱼。并指定渔业生产者按规定的时间、水域、渔具,渔法进行作业,严禁滥捕。1958年
实行“捕养并举”,强调保护繁殖鱼源。禁止毒鱼、炸鱼、电力捕鱼及损害水产资源的渔具,
严禁捕杀经济幼鱼。1962年贯彻《农业六十条》,执行渔业政策、法令,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实行计划捕鱼。1963年复查清理已发的渔业许可证,停止机关、企业、学校部队的自给捕鱼生
产,渔具不合乎繁殖保护规定者,一律收回许可证。取缔手把小眼拖网、土亮子、渔叉、渔罩、
滚钩等非法渔具的生产,建立群众性繁殖保护组织,使江河鱼类有休养生息之机。1966年“文
化大革命”开始,渔政被废除,偷捕滥捕盛行,使鱼类资源逐年减少。1972年贯彻《黑龙江省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限制无证非法捕鱼,并规定每年的6月5日至7月20日为鱼类繁
殖禁捕期。
泰来县水产资源及区划图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渔政管理走向正轨。健全了渔业法规,对被滥占、平调、
出租、买卖、侵占、转让水域所有权的行为进行清理,进行渔业登记、复查渔照、检查渔具,
重新落实水面所有权、使用权,对利用沟、泡、沼养鱼单位或个人给予鼓励、扶持。1982年至
1985年,建立健全了渔业生产责任制,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以及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生
产责任制,阿时按照以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为内容的议购议销及产销见面的政策进行渔政管理,
促进了渔业生产的发展。
附:
1949—1958年鱼产量统计表
单位: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