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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用建筑

第四节 民用建筑







1916年(民国5年),民用住宅为土木结构的干打垒、土坯砌筑的土平房。1928年(民国17年),
县城镇内出现青砖青瓦、砖木结构脊房;蒙古族唐宝与几家地主合资,在城内正阳北街路西盖
起青砖青瓦雕檐画栋二层楼房一座,占地面积292.6平方米。东北沦陷初年,县城内仅有土豪
富户盖起的砖木结构的青砖青瓦脊房,临街的工商业户相继盖起青砖房。其余的民用住宅均是
用秫秸、芦苇苫盖屋顶的土平房。

  1949年,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时,县城镇民用住宅多为土平房,总面积154 792平方米。
1963年,民用住宅面积为155 448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为2.5平方米。1975年,城镇房屋普查,
有民用住宅13105间,总面积218813平方米。1976年以后,少数民用住宅改建为砖木混凝土结
构的平房。1978年,城镇砖木结构平房、起脊瓦房逐年增多。到1985年,县城的民用住宅建筑
总而积为662 437平方米,人均占有面积12.4平方米。

  附:
   几个主要年分民用住宅面积情况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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