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房产管理
第五节 房产管理
1946年5月泰来县解放后,县政府将伪县公署遗留下的公用房屋及部份住宅“收归国有”,
实行“官房公用,公房私住,私房私租,缴纳房租”的形式。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县人民政
府对城镇公、私住宅,发放产权执照。1952年,县人民政府建立县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城镇机
关、企事业单位的公用、公产私注代管房产的维修、重建、审批、收租工作。1953年,县房地
产管理处颁发《城镇房地产权变更契税》的布告,对城镇公、私房产普查,发放房地产权执照。
清理日伪遗留无主房产183间。1955年6月,县房地产管理处改称为县公有房地产管理处。1956
年3月,县建立私有房地产社会主义改造领导小组,先后在泰来镇等6个集镇普查,全县有私有
房产面积393 440平方米,公有房产面积126 500平方米。改造后,县房产接管“清产作价”私
房378户,面积55 239平方米,金额1 59 352元;接符“经租定息”房屋31O户,3387间,定息
额34654元;“经租不定息”房屋65户,467间,“不经租不定息”房屋250户,3600间。对城
镇内的民宅,每一万平方米,设一名房管人员。1957年1月,私有房地产社会主义改造结束,
县公有房产管理处改称县房地产管理处。1958年3月,撤销县房地产管理处,成立泰来县人民
委员会建设科。是年8月,将县建设科管理的镇内职工住宅、街道居民租用的公房,下放到泰
来镇管理,成立泰来镇公有房地产管理所。内设房管人员4人,管房3387间,年收缴房租47888
元。机关、企事业的公房,由建设科直接管理;塔予城等四个集镇的公有房屋,也下放到所在
乡、镇管理。1962年,收回泰来镇公有房地产管理所,成立泰来县房地产管理处。采劝以租养
房、以修为主,新建为辅”的原则管理房产。1963年1月,县建设科和房地产管理处实行“政
企合一”,对外两个机构。对公有住宅进行彻底清查,建立严格的手续制度,实行专人分片包
干,采取单位代扣,住户组长代收租金等形式进行管理;私有房产的买、卖变动及房产权变更
时,必须到县房产处办理登记手续备案。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房地产管理工作遭到破坏,公有住宅维修几乎停止,危房逐年增
多,并出现了房租“尾欠户”。1975年,县房产管理处对城镇公、私、企事业单位的房产进行
普查,登记发照。
1979年,县建设科改为县基本建设委员会,同时组建了城镇建设管理处、县房产管理处。
1983年至1985年,县房产对直管的公产房屋,实行“以租养房、缴租建房”的办法,每年差额
资金10万元,靠地方财政补贴。为使公产房不受损失,三年间共处理居民住宅1 355户,住房
2 439.5间,面积42 053平方米,金额663 308元。1985年收缴房产租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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