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笫二节 粮食征购

笫二节 粮食征购




  

  民国时期,粮食于民间实行自由买卖,无粮食征购政策与机构。1934年(伪康德元年),泰
来县成立金融合作社一处,专门负责城镇居民的金融业务和粮食交换业务。1938年(伪康德5年),
成立农事合作社,并成立粮谷交易市场。在街基、江桥、五庙子(现平洋镇)、塔子城等地设有
粮谷交易市常农事合作社专门负责农产品的检查、储运、加工和交换,并控制私人粮行。1940
年(伪康德7年),金融合作社与农事合作社合并成立兴农合作社。此机构为当时泰来县最高粮
食管理机构。1941年(伪康德8年)日伪当局为了补充战争给养之需要,严格禁止民间粮谷自由
交易,采取粮谷出荷措施。发现民间有买卖或自食大米、白面者,均按经济犯论处。为加强经
济控制,当局以户按人定量发给统一物资供应凭证(通帐),到指定的配给店领购。

  1946年,县政府组建第一个国营经济单位——泰来县实业公司。经营粮食、食盐、棉花等
商品,并负责粮食收购、储运和调出业务。1947年,该公司改为县贸易局。1948年成立泰来粮
栈,隶属县贸易局。粮栈负责经营粮食油料,掌握粮食市场,防止粮商投机倒把。

  泰来县于1953年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
统销暂行办法》后,开始实行粮食“三定”政策(即定产、定购、定销)。实行粮食“三定”,
既控制了农民粮食生产的负担,调动了农民增产粮食的积极性,又保证了国家有可靠的粮食来
源。1961年,由于受“左”倾错误影响,在执行粮食征购政策,落实征购任务时,搞高指标、
高征购。“文化大革命”时期,粮食征购搞“爱国粮”、“红心粮”、“战备粮”、“保权粮”
等等。提出一些不合乎实际的口号,致使有的农户将口粮和成品粮都交了征购粮。由于连年高
征购,连年吃返销粮,造成劳民伤财。1972年以后,总结粮食征购的经验教训,纠正错误,按
照实际情况调整征购任务。执行粮食征购一定八年不变和“二五”加价政策(即超额部份加价25%),
使粮食征购趋向合理、平稳,返销现象逐渐减少。1980年在粮食系统内部实行部份议价收购,
由各粮管所经营。1982年县粮食局成立议购议销公司,在粮食系统内部扩大议购议销业务。并
允许农民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在市场上出售余粮。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后,粮食实行多渠道经
营。在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开放粮食市场,允许供销社、农村其他合作商业和个体户收购和
运输粮食,可以进城,也可以出县出省。

附: 泰来县1954—1985年粮食征购情况表
单位:吨



说明:1954年到1969年任务一年一定,1970年到1972年一定三年,1973年到1981年一定五年,
1982年到1985年为合同定购(一年一定期间的任务包括各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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