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章 财政

第九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第一章 财政




  民国初年,泰来县财政收入主要分国家税、地方捐两种。其征收项目,国家税分为5种,
即田赋、经征费、三费响捐、印花捐、契税;地方捐分为15种,即垧捐、学田租、渔股、渔捐、
牲畜捐、草刀捐、柳通股、商捐、车牌捐、粮捐、屠宰捐、渡口捐、船捐、渔网捐、门牌捐。
田赋捐的征收,是将设治局境内所属的升科地分为上、中、下三等。1914年(民国3年)其征收
标准分别为:上地每垧征收地租大洋5角,中地3角5分,下地2角。所征得的税项,土地隶于省
界者全收解剩隶于蒙旗界者按照章程规定,蒙旗劈租2/3,国家劈租1/3。各得收入部分列到
财政预算。

  附: 1914年(民国3年)财政收入表



  说明:如遇灾歉年分,经详准豁免之。

  1926年(民国15年)洮(洮南)昂(昂昂溪)铁路通车后,泰来县工、农、商各业有较大发展,
财政收入有了增加。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从1931年(民国20年)12月至1932年(伪大同元年)4月国税除
粮捐外,全部解缴洮南政权。计交黑龙江省官帖及江洋:1931年(民国20年)12月598 820吊,
1932年(伪大同元年)4 639 441吊。

  东北沦陷时期的地方岁入预算,以江洋为单位(元),征收项目有土地垧捐、粮捐,商捐,
牲畜捐等,每垧征1角5分。初年沿用民国时期的旧税制,不久苛捐杂税便逐年增加。除国税、
地方税外;街村政权则巧立名目,以户、以地、以人强行摊派门户费、地费、房费、保甲费、
杂费,并在城乡居民中,开征狗牌捐等。由于税捐项目的增多和捐税征收额的扩大,使得民众
的生产、生活水平日益下降。土地荒芜,民不聊生。

  附: 1934年(伪康德元年)财政收入表
   单位:元(江洋)


  
页码>=323-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