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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体制

第一节 体制






  1946年2月,泰来县政府建立新的财政体制。之后随着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财政体制也
不断变革,以适应经济形势需要。

  1946年2月至1951年3月,这一时期财政管理形式是统收统支,实行供给制。1946年2月至4
月泰来县地方机关的开支靠没收官僚地主的企业财产和收税维持。嫩江省政府设立省财政厅后,
收入(工商税与农业税)上缴省,开支报预算到省审批拨款。党政、公安干部、战士的被服,按
严格的统一标准,由地方办的企业自给。1948年冬季开始由省统一发给供给服装。县内教师的
薪金以实物高粱米由地方自给。1951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关于《一九五一年财政收
支系统划分的规定》,将国家财政划分为中央、大区、省(市)三级,县的财政列入省财政预算
内,县财政收入缴省,开支由省拨。

  1953年,开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新的管理体制。将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同定比例分成
收入、调剂分成收入三种。固定收入全部归地方,省与中央不分成。调剂分成收入是省和中央
用于调剂县的财政分成收入。把县的支出分为正常支出与专项拨款,县的经常性支出作为县的
正常支出。对于基本建设、重大灾荒救济、大规模的移民垦荒等支出,做为省对县的专项拨款。
在平衡县的预算收支时,以固定收入与正常支出互抵。入不抵出时划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再不
足时划给调剂收入。这种体制扩大了地方财政的机动权,调动了县级理财的积极性。

  1959年开始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这个
办法除将中央管理的企业、事业收入全部划归地方外,在支出方面不再划分正常支出和专项拨
款。把属于地方财政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拨款、流动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等,全部
作为地方财政支出。县的总收入、总支出都由省确定。收入总额小于支出总额的部分由省给补
助;收入总额大于支出总额的部分按分成比例上解。实行这种办法不仅简化了计算手续,而且
把所有收入、支出联系起来统交县管理,有利于发挥县组织收入、开源节流的积极性。

  1974年,实行“财政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
这个办法实质是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相同。

  1979年,财政体制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这种办法
是每年根据省核定的财政收入指标,按支出总额占收入总额的百分比确定地方分成比例,超收
可以多分;要相应的紧缩开支,自求平衡。地方财政超收部分。原则上按照总额分成比例计算。
地方财政支出到年终结余全部归地方使用。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力的新体制。即所谓“砸大锅、立小灶、分灶开饭”
的办法,这是财政体制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种办法是以1979年县的收支决弹为基数,确定收
支的体制基数。收不抵支的确定定额补助;收大于支的确定上解比洌,一定五年不变。泰来县
当时被确定为收不抵支的定额补助县。1985年开始在原“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执
行五年的基础上,又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这种体制以1983年财
政收支决算为基础进行收支调整,由省对县核定收入,超收可以多支,短收则必须少支,以自
求平衡。短收超支出现的赤字不予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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