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督
第四节 监督
为了有效地用好财政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在各项事业中的作用,县内在解放后实行了财政
监督。
在供给制时期,财政管理实行报帐制。各机关事业单位所花钱的单据送财政科审查,符合
规定开支的盖章报销。这种办法就是财政的监督检查。50年代后随着事业的发展,改变开支管
理办法,逐步扩大单位财权。为了有效地监督用好财政资金按照既定的计划执行,县财政部门
成立了专门财政监督机构,设财政监察员,负责财务监督检察工作。机构成立后,除配合财政
内部各职能机构从事财务检查外,还开展临时性检查等项工作,在系统检查和重点检查中,都
查出贪污违纪的事件,对维护财经纪律整顿财务工作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60年代中期“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撤销财政监察机构。到1980年又在财政部门设立财政
监察机构。1983年建立县审计局,将财政监察机构人员、工作归属审计局。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办法,是财政对县内集体单位,包括行政区划内的驻县单位,广泛
而又有效地在国家、省统一规定的控购商品中,执行财务审批控制权。实行这种办法,对缓解
财经困难,维护经济纪律,控制货币投放等方面都起到了用行政手段控制经济的作用。为强化
控购管理,县于1984年将控购工作从预算外股划出,成为独立机构专管控购工作。并进一步严
密手续,健全管理制度,充实人员,使控购工作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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