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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种 税率

第三节 税种 税率




  

  一、农业税(田赋)

  民国时期,泰来县主要税收项目为农业税(田赋)。这一时期的税捐分为国家税和地方捐两
种。国家税分为田赋、征租百三经征费、垧捐三费、印花税、契税费等五种。地方捐分为垧捐、
学田租、渔股捐、鱼捐、牲畜捐、草刀捐、柳通捐、商捐、车牌捐、粮捐、屠宰捐、渡口捐、
船捐、渔网捐、门牌捐等15种。民国初期,将土地分成上、中、下三等,按垧征收“押租银”,
每垧最高(上等)收五两一钱,最低(下等)收四钱。每收一两“押租银”附收“杂费银”二钱至
二钱零二厘不等。1913年(民国2年)11月泰来设治到1914年(民国3年)7月底,共收“押租银”、
“杂费银”135 882两(其中“押租银”113 076两,“杂费银”22 806两)。均为江平银。

  1915年(民国4年),设治局内农业税(田赋)仍以收税形式收取地税。地租分上、中、下三
等。每垧地租上等5角、中等3.5角、下等2.9角(大洋)。每年征收时间12月1日至次年6月底,
逾期征收滞纳罚金。

  附:
   1915年(民国4年)泰来设治局国家杂税岁入统计表
单位:银元



1916年(民国5年)泰来设治局地方收入概算书
单位:银元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略者为满足侵略战争对于财经的需要,在税收方面采
取了增加税目、捐目、提高税率的政策,加紧经济掠夺。地税,初期每垧9角。1934年(伪康德
元年)当年土地课税为3 040元。到1940年(伪康德7年)增加到每垧1.5元。此外按垧还要交军费
0.3元,警费自卫团费、学校费1.5元,义仓税每垧8升粮。

  1946年2月到1947年土改前,对地主、富农的土地按给任务要税的方法征收。土地改革后,
对农民分得的土地,则按地级、税率、评灾的办法征收公粮。对农民所交的粮食,要求按“扬
净晒干、当地中等以上的好粮”为标准,由公粮仓库验收检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贯彻实施了“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以法
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具体征收和计税方法是将农民耕种的土地,按土质肥沃程度评定
常年产量,按常年产量的税率计征农业税。并实行以高梁为标准粮,其他粮、豆、薯和经济作
物按规定的折合率,折成标准粮计征。土地常年产量在高级合作社前,按常产定地级。一级地
常产每垧(公顷下同)500市斤,每增加200市斤提高一级。当时地级划定由1级到最高21级。以
村为单位成立高级社以后,按全村平均单产计算。税率从土地改革到1985年分别为:土改后到
新中国成立前,正税为常产的23%,附加税占正税的20%;1950年到1960年,正税调整为常产
的19%,附加税占正税的15%;1961年到1985年,正税调整为常产的12.5%,附加税占正税的
10%(其中附加税从1965年开始调整为15%)。如迎灾歉,则实行“轻灾少减,蘑灾多减,特重
全免”的减免政策。

  附:
   泰来县农业税收情况表
   单位:千元



  二、工商税

  民国初期,国税稽征大宗货物主要是牲畜、粮食、渔税。民国初年,仅有牙帖税和当税。
1913年(民国2年)设烟酒特许牌照税。1914年(民国3年)开设契税和印花税。1915年(民国4年)
开设普通商业牌照税。1931年(民国20年)开设工商营业税。牙帖税:按粮食、山货、皮张、百
货、木植牲畜三个等级分别征收。当课:按典发一处年征收大洋100元。当帖税:按区域分三
等征收。烟酒税:烟酒专业为专卖专业,主要征收牌照税。契税:乃土地房屋不动产权有买卖
移动时凭所立凭证,由承受人按条例规定缴纳的税。印花税:共分两大类26种,通省一致。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政府采取增加税目、捐目,提高税率的政策,加强经济统制。尤其是
在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为增加日本军队作战补给,连年增加财政预算,多次实行“战
时增税”,大幅度提高卷烟税、家屋税、烟税、酒税、事业所得税等税率,增加通行税、资本
所得税、油脂税、勤劳所得税、游兴饮食税、特别卖钱税、出产粮食矿区税、法人营业税等。
税收范围分为国税、省税和县税三种,从行业性质上分地税、牲畜税和工商税。

  除国税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地方捐,共分7个部分:教育部分,分垧捐、粮捐、学田租、
渔股、鱼捐、渔网捐、柳通捐、草刀捐、车捐、店捐、木捐、戏捐等12种。公安部分,分垧捐、
屠捐、渡口捐、妓捐、车牌捐、商捐,糖捐、车捐、店捐、木捐、戏捐等11种。自治费部分,
分粮捐、牲畜捐,垧捐等3种。其它保安费部分,建设费部分,典礼费部分,省中学费部分只
有垧捐一种。

  附:
   民国时期工商税税率表




   东北沦陷时期泰来县征收税种与税率情况表




1935年(伪康德2年)县税岁入决算表




人民政权建立后,废除了东北沦陷时期的税制和税种。为了减轻人民的负担和恢复发展生
产,根据东北行政区和嫩江省统一的税收制度,在解放初期县内工商税只开征产销税、营业税,
交易税和屠宰税四种。1950年全国统一税种,泰来县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交易税、屠
宰税、印花税五种。1953年到1973年,进行几次税制改革。1981年9月开始执行新税种。到1985
年开征的税种共有16种。

  牲畜交易税 是对牛、马、驴、骡、骆驼五种牲畜在成交时按交易价格向买方征收的一种
税。1950年开始征收,只在最初几年征收,后停止。1983年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牲畜交易税暂
行条例》又开始征收,按成交价格的5%的税率向买方个人或单位征收。当年征收1.1万元,1984
年征收2.7万元,1985年征收1.6万元。

  屠宰税 征收范围主要是屠宰猪、羊、菜牛,对老弱病残的役牛、马、骡、驴等经批准屠
宰的几种大牲畜。1950年屠宰税税率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1957年
3月改按80%税率计征。1961年以后改定额税,按头征收。

  附:
   1961—1985年几个年份屠宰税计征标准表
单位:元



泰来县1966—1985年屠宰税征收情况表
单位:千元



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是对城市房地产所有人和承典人,按照房地产价格或租价征
收的一种税。县内于1955年开征城市私人房地产税,每平方米按5厘计征税款,同时确定每五
年调整一次税额。根据实际情况,1977年至1981年适当下调了房屋的等级和征税额。

  附: 泰来县个人房地产税单位税额表




   泰来县1966—1985年房地产税征收情况表
单位:千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是地方税种之一。泰来县从1972年以来主要征收自行车牌照税,每台自
行车年税额为2.4元,另有极少量的摩托车牌照税。1979年按省规定停征自行车和摩托车牌照
税。1983年按省税务局通知恢复征收摩托车牌照税,轻型机器脚踏车年税额12元,轻型摩托车
年税额24元,重型摩托车年税额36元。

  附: 泰来县1972—1985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情况表
单位:千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属于地方税种之一。从1985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
税率为5%;不在县城的镇的税率为1%。

  盐税 泰来县只对工业、农业、牧业、渔业等行业的减免税用盐及未税盐转民用等实行审
批、监督和检查。战备盐转民用征收盐税。1973年征收入库9.6万元,1977年征收入库27.2万
元,1983年征收入库2.3万元。

  工商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是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集体经济、预算外企业、事业单位、基层
供销社以及个人,以其年度内结算的利润,缴纳所得税,不同性质行业所得税率各有差异。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工商所得税只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1963年4月,国务院颁发
《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后,对个体劳动者实行14级全额累进
税率;对合作商店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手工业、交通运输集体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
县以下基层供销社,1957年以5级累进税率征收,1961年后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

  附:
   供销社所得税5级累进税率表




   个体商业所得税14级累进税率表




   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8级累进税率表




合作商业所得税9级累进税率表




1985年新8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泰来县工商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
单位:千元



产品税该税种是从原来的工商税中划出的,于198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共270个税目。其
中的工业品部分,划分24个类别,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部分,划分10个税目。

  附: 泰来县各类企业产品税税目税率表(一)




表(二)



泰来县产品税征收情况统计表
单位:千元



增值税:增值税是从原来的工商税中划出的。县内于1983年1月1日试行,1984年10月1日
正式执行。对执行增值税的企业,把产品分成甲类和乙类两种,共12个税目。

  附:
   泰来县各类企业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说明:①1983年试行增值税时,机器机械(包括汽车)税率为10%。

   ⑵表中的税目税率自1984年10月1日施行。

   泰来县增值税征收统计表
单位:千元


 
营业税 营业税是从原工商税中分解出来的。县内从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按商
业经营和服务业务经营的行业设置了11个税目,在纳税环节上规定了在批发环节代扣个体商贩
和部分集体商业的零售环节的营业税。

  附:
   泰来县各类企业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泰来县营业税征收统计表

   单位:千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对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按其所得额征收的
一种税。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原来是以利润形式向国家财政部门缴纳的,利改税后以税收形
式向国家交纳。县内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国营企业所得税以国营企业的所得额为征收对
象。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分为固定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大中型企业适用固定比例税
率,税率为55%。小型企业、饮食服务行业和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及其他企业,按8级
超额累进所得税率执行。最低一级税率为10%,最高一级税率为55%。

附:
泰来县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入库情况统计表
单位:千元



建筑税 建筑税是对使用预算外资金、各种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活动征收的一种税。县
内从1983年10月1日起开征。建筑税以自筹的基本建设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项目中建筑工程
投资额为征税依据,按10%的税率征收。

  附:
   泰来县建筑税征收入库情况表
   单位:万元



  奖金税 奖金税是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使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超过一
定限额,以奖金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县内自1984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又开征集
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凡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
(包括用奖金开支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实物奖励等)超过一定限额,都属于征税范围。奖
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人,职工个人不交纳奖金税。奖金税按照超额累进的办法计征。1984年国营
企业奖金税征收入库额为14.1万元。1985年为13.8万元。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的
征收办法是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1985年集体企业奖金税征收入库额为739
元。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入库额为7 660元。

  国营企业调节税 是对大中型国营企业、在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超过合理留用
的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国营小型企业在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和承包费后,实行自负盈亏,不再
缴纳调节税。县内从1985年1月开始执行。征收办法为按月预缴,年终决算,多退少补。

  契税 是因房产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时,由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契
税属规费收入性质,税务机关代替财政部门办理此项业务,征收后缴入财政收入。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国家从1983年1月1日起征集。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
按15%的征收率征集该项基金。1983年征集23.8万元,1984年征集33.5万元,1985年征集38.3
万元。

  附: 秦来县工商各税历年实际完成情况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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