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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储蓄 存款

第五节 储蓄 存款






一、储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与提高,人民储蓄
有了较大的发展,从1950年开始办理储蓄业务。贯彻国家鼓励和保护人民储蓄的政策,对人民
储蓄制定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对不同储蓄种类规定了
不同的还本付息办法。储蓄种类有定期储蓄和活期储蓄两种。定期储蓄又分为整存整娶零存整
娶整存零取和取本取息等四种。储蓄利率是定期储蓄利率高于活期储蓄和率,长期储蓄利率高
于短期储蓄利率。1985年的储蓄利率是: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期半年月息5厘1,一年6厘,
三年6厘9,五年7厘8。活期储蓄月息2厘4,每年计算一次利息。1950年开办储蓄业务时,因货
币不够稳定,群众对储蓄存款缺乏认识,到年末储蓄余额仅8 000元。到1984年末,储蓄存款
余额为1 160.5万元。

  附:
   泰来县支行储蓄存款调整情况表
   单位:厘



   新中国成立后泰来县城乡储蓄余额表
   单位:万元


  说明:乡镇储蓄存款不包括信用社社员存款

二、存款

银行存款种类大体分三类:一是个人的储蓄存款;二是经济组织存款,即工商企业的存款
和社队的存款;三是财政性存款,包括财政金库存款、基本建设存款。为了鼓励和促进单位和
个人存款,人民银行根据不同存款种类,确定存款利率,付给一定的存款利息。凡属国家财政
拨款单位,存款不计利息。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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