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纪律检查 一、机构
1951年4月,成立中共泰来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56年改称为县委监察委员会。1966年
至1971年的“文化大革命”前半期,党的监察机构处于瘫痪状态。1972年7月,重新恢复党的
纪检工作,在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内设纪律检查组。1974年,革委会政治部纪律检查组改设为
纪律检查委员会。1977年,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又改称为县委纪律检查部。1980年,县第七届
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83年9月,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二次代表大会精
神,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称中共泰来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升格为县级单位。内设检查室、
信访接待室、案件审理室、党风教育室、办公窒,有工作人员15人。
二、工作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1950年至1956年,围绕抗美援朝、“三反”、“五反”以及农业合作化运动等中心工作,
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问题。针对党内存在的思想倾向,及时进行纪律教育,并受理群
众的控告、申诉。在处理案件中坚持“严肃谨慎、分别对待”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
针,作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1961年10月,根据中央提出的“全党动手、严肃认真、积
极稳妥”的方针,为在1958年和1960年反右倾、整风整社中受到错误处分与错误批判的党员、
干部进行甄别平反。县抽调专职干部成立甄别工作办公室。甄别工作于1962年末结束。列入这
次甄别范围的有456人(其中党员3—17人),曾受党纪处分的198人。甄别结果:原批判处理部
分错了的34人(其中党员24人),曾受党纪处分的15人。原批判处理完全错了的和基本错了的351
人(其中党员248人),曾受党纪处分149人。通过这项工作,划清了是非界限,密切了党群关系。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纪检工作随之瘫痪。1972年重新恢复纪检工作。1976年,纪
检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恢复被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了的组织纪律原则,加强对党员干部进
行纪律教育,纪检工作走向正规。
1979年,县纪委根据省委文件精神,对在历次运动中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对冤假错案予
以平反。共复查案件184件,给予纠正的108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58.7%(其中全错全纠的72
件、部分错部分纠的36件、不错不纠的75件、待批1件)。1982年,县纪委贯彻中央精神,开展
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全县共立案130起,案件涉及149人(其中党员41人、干部72人),
当年结案125起,受党纪处分的36人,政纪处分的51人,追究刑事责任的16人,追缴赃款(包括
赃物)合人民币212 670元。1983年,县纪委组织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
若干准则》,进行党纪党风教育,对违反党规党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搞各种不正之风的行
为分别予以纠正和处理。主要清理纠正了群众反映强烈的住房、分房特殊化问题;“农转非”、
“乡进城”、招工、招干、招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安置等“走后门”问题;职工、
干部长期拖欠公款公物的问题。清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一是清理职工、干部建私穷317户,
经检查有侵吞、侵占问题的35人,金额9 089元;拖欠物资和运费的151人,金额14 770元,两
项合计186人、23859元。当年退赔22665元,占应退赔的95%。立案检查7人,分别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通报批评6人。二是对“农转非”、“乡进城”、招工、招干、招生等问题纠正不
符合政策的132人,纠正不符合条件当兵的17人。三是清理回收职工、干部拖欠公款问题。全
县职工、干部中有4 204人长期拖欠公款,金额1 658 532元。到1983年7月回收489 119元,
占总额的29.5%,未还部分由欠款人员作出计划逐月还款,并制定出防止产生新欠款的措施。
附: 历年党员干部处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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