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信 访
第十节 信 访
泰来县的信访工作主要是接待、处理、催办信访案件。根据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分别
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负有催办责任。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信访工作,50年代
主要由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处理信访工作。1954年接收人民群众来信126件,其中
118件得到处理。
1961年,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各设一处信访接待室,并指定专人负责。在处理群众来信来
访工作中,本着“多办少转,自办与转办相结合”的原则,对来自群众的意见,按检举、控告、
询问、批评、建议、要求进行分类调查处理,同时给予肯定答复。是年受理信访案件116件,
当年结案107件。随着人民群众觉悟程度和人民民主权力的提高,群众来信来访量逐年增加。
1962年受理群众来信278件,来访98人次。这些来信来访,由信访部门直接办理199件,其余79
件也予转办和归口办理,到年底全部结案。
“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正常的信访工作,直到1974年重新设立县委、县政府信访接待
室。
1978年,全县开始落实党的各项政策,群众上访量达到高峰。上访内容主要是10年“文化
大革命”造成的大批冤、假、错案及历次运动遗留问题。为加强信访工作,县委重新设立信访
办公室,设专职主任、副主任。当年处理来信来访1 303件。1979年,全县开展清理信访积案
会战,组织115个会战小组,到年末共查处案件2 283件。到1982年,属于“文化大革命”期间
平反落实政策的信访问题基本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内容转入精简下放、房产遗留、工资工龄、
子女就业和私伤争议等问题,属于新发生的信访案件开始增多。当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557
件,比上年下降24.5%,年末结案530件。从信访数量上看接近“文化大革命”前正常状况。
1983年,贯彻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县委、县政府制定了《处理来信来访的若干
规定》,加强基层信访建设工作。全县各乡、镇及科级以上单位设专、兼职信访人员124人。
从1984年起,县委常委领导同志坚持信访值班制度,书记、县长分口抓信访,分管重大信访案
件,同时又聘请两名有经验的退休干部专门做上访接待工作。1984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586
件,其问题主要是1976年以前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本着“宜宽不宜严,宜粗不
宜细”的精神,从实际出发,灵活掌握,变通处理,使群众的正当要求得到合理解决。
1985年,信访办有工作人员5人,聘用3人。为加强信访工作,县委、县政府制定了《关于
归口分工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规定》,在“分级负责,归口办案”的原则下,县“五个班子”领
导,主动抓信访工作。在当年受理的402件群众来信来访中,信访办直接办理157件,归口处理
245件,其中县领导亲自接待187件。基本做到层层、逐级、就地处理信访问题,使信访工作进
一步制度化。并起到了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当合理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保证党的方
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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