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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大常委会

第三节 人大常委会



  1980年9月,在泰来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泰来县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内设有办公室。1982年增设经济科,科教科、法制科。1983年
将科改为办。到1985年,县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有办公室、人事办、经济办、科教办、法制办。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成立后,认真履行《宪法》、《地方组织法》所赋予的职权,行使了决
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抓大事、议大事,加强
了同人民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审议议题,听取县政府工
作汇报,听取法院、检察院工作汇报。对国家颁布的有关保护资源、发展农业生产、促进经济
体制改革、发展文教卫生事业、保障公民正当权益等多项地方性法规,督促县政府贯彻、执行。

  1981年贯彻执行省颁布的《土地管理条例》,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国家建设征用、
拨用土地作出了严格规定。县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条例,合理解决土地纠纷,煞住滥占耕地的歪
风。针对县内渔业生产中存在的只顾捕捞、不管繁殖保护的现象,县人大常委会认真抓了《水
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贯彻执行,扭转了私捕滥捞的局面,保护了水产资源,促进了渔业生
产的发展。1984年国家颁布《统计法》之后,县人大常委会认真监督贯彻执行。首先开展学习
《统计法》、宣传《统计法》的活动。同年6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县统计工作的决定》的
文件,接着又下发了《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通知》。从机构、人员、原始登记、台帐、卡片等
方面,提出要求,使全县基层统计工作向档案化、规范化、科学化前进了一步。从1981年到19
85年,县人大常委会还组织人民代表和委员采取听、看、议的方式就城镇卫生、公路交通、待
业青年安置、社会治安、物价等社会问题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工业发展情况及农村商品
生产状况进行视察,每次视察后都及时向县委写出视察报告,提出建议,并将有关问题责成县
政府具体实施。

  县人大常委会重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建设。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
布,认真组织全县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学习,使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了公民意识、
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1985年10月31日,县人大常委会在九届第十一次例会上通过了《关于在
全县农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使普法工作在全县广泛深入地展开。

  附:参议会

  1913年(民国2年),泰来气置设治局。设治初,黑龙江省令各县成立临时县议会。由于连
年灾荒、财政异常拮据,故城乡议董各会均未成立。1921年(民国10年)至1927年(民国16年),
推举3人参加省议会,并当选为省议会议员。

   省议会议员表




  1932年,伪政权解散了自治指导部,成立资政局以代替其职能。是年,县内成立乡老会,
由县长负责召集各局长、农会、商会负责人、自卫团以及其它地方士绅等研究讨论有关地方事
宜,或对大家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作出有关规定,决定的事项都有具体人执行。同年7月,
公布《自治县制》及《县官制》,将县“自治指导官”改为参事官,参事官参与伪县政活动。
1937年,又公布新《县制》,废自治制,将参事官改为副县长。

  1946年2月,建立泰来县政府,县政府为了加强民主统一战线工作,团结各阶层社会力量,
维持地方治安,以解除军事管制状态,通过邀请和推选的方式于同年4月20日组成泰来县民主
政权参议会。参议会是当时团结各阶层社会力量,维持治安,建立政权的临时性质的政治协商
组织。民主政权参议会成立后举行第一次会议。出席这次会议的各界人士50余名,会议进行两
天,由中心县委书记于英川主持,最后选举产生县长、副县长、参议长、副参议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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