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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乡(镇)行政机构

第四节 乡(镇)行政机构



  1913年(民国2年),泰来设治之初,设治局内辖有五市九乡。1914年(民国3年),北京政府
内务部颁布《地方自治试行条例》,改以区为地方行政单位。区的行政机关为区署,区署为县
辅助机关。1922年(民国10年),内务部又颁布了《乡自治制》,变更区的组织,改以乡为自治
单位。乡设乡长及乡董,为执行机关,乡自治会为议事机关。1929年(民国18年),根据黑龙江
政府规定,实行闾邻法。全县五个行政区下设1 6个乡,每乡设乡长,副乡长各1人。1932年
(伪大同元年),伪政权沿用以前行政区设置,各乡设正、副乡长。1933年(伪大同2年)颁布了
《暂行保甲法》,区下实行保甲法,保甲都设正副职,保甲法的主要出发点在于确立日本侵略
者的统治地位。1938年3月,正式实行街村制,将保甲制改为村屯制。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
降,撤出泰来,日伪残余组织和地方临时治安维持会沿用伪行政设置。

  1946年2月,泰来县城解放,成立县政府。各区于同年3月初相继成立区公所。1947年,根
据省令将区公所一律改为区政府。各区设区长、副区长。1951年,全县设有10个区政府。每个
区政府设正、副区长。1956年将区政府改称乡政府,全县共设23个乡政府。乡设乡长、副乡长。
1958年9月,全县实行人民公社化,实行政、社合一制,将乡政府改称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
设社长、副社长。1968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各公社及生产大队都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各
革命委员会有主任、副主任。1984年,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镇)、村建制,各乡、镇成立
人民政府,设乡镇长、副乡镇长。1985年全县有4个镇人民政府、12个乡人民政府。

  附: 区、乡(镇)机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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