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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十二篇 公安 司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一、民国时期

  治境内警察之始为1909年(清宣统元年),由大赉县组织成立的泰来镇,塔子城两警区。19
13年(民国2年)3月,塔子城分防经历改为警察事务所(属大赉县)。11月,泰来设治局设置后,
将全境划分五警区,嗣又陆续添设警察三区,统系于城内警务公所,境内警政稍臻完备。1914
年(民国3年),县警察章程颁布后,将城乡警察全行照章改组。将城内警务公所改为警察所。
所内设警察队一队、守卫队一队。所长由设治员兼任,下设警佐、学习警佐、警队长、守卫队
长、雇员、马巡长、各等巡警、步巡长、各等步警及使役伙夫等30余人。城乡各区分设陆警派
出所六处、水上警察所一处。每所设巡官(副巡官)、雇员、步马巡长、各等步(马)警及使役、
伙夫等一二十人。1915年(民国4年)在警察所附设巡警传习所一处,启迪各警士之常识,40人
为一班(抽调固有警士30人,招考土著良民10人)。因经费故,只开办一班。

  民国初年,清乡为警察根本之要计。局境内清乡事件为水陆两项(在水上,每至水泮之时,
即督饬水上警察沿嫩江之柳丛遴房,上至喇嘛湾,下及河神口子往返梭巡,以掘盗窟,在陆上,
值冬防之际,除遴委妥员带同军警,遵照清乡章程,分赴各乡挨户清查外,设治员复亲诣各乡
抽查,以弭匪患)。1915年到1916年上半年,水上警察共查获形迹可疑之案两起,清乡委员共
查获盗案两起,命案一起。

  民国初年,设治局设治之初,为减轻民众负担,境内民团均附设于警察范围之内。

  1917年(民国6年)1月,设治局改升为县公署,警察所设专职所长,增设了大榆树警察所。
1924年(民国13年)由佐治局改为公安局,并设警察队。1929年(民国18年)2月,奉黑龙江省府
令,县警察所改为县公安局,下设总务、行政、司法3个股。股长以下配有15名人员,同时警
察队改为公安队。

  二、东北沦陷时期

  1932年(伪大同元年),县公安局改为县警务局,县公安队改为警察队,各派出所改为警察
署。县警务局是全县特务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下设警务股、保安股、司法股,各股长由警佐
担任。警务局内共有警务人员164人、马108匹、枪60支、子弹4663发。全县划为5个警区,各
区设分局,并设有骑兵中队,分成1、2两分队。第一分局(县城区)有警务人员57人、马3匹、
枪35支、子弹2 017发;第二分局(街基区),第三分局(塔子城区)、第四分局(江桥区)、第五
分局(大新屯区),各分局局长以下设7人。为镇压人民反满抗日的情绪,在塔子城,街基、江
桥,大新屯,城区五个地方设置16个分张所、20个出张所,警务局的势力范围限于县城内,负
责县城警察对强盗、赌博犯逮捕和检举罪犯,户口调查,交通整顿等。城外分局无通讯设备,
有事通过铁路沿线火车或骑马。同年12月县内正式实施保甲制度,将全县分5个警区,下辖17
保,保下置甲,甲下置牌。保、甲、牌受警察机构指挥及监督。保甲制的实施,其出发点在于
确立巩固日本侵略者对东北地区的统治。1933年(伪大同2年)9月,从公安队及警备队的队员中
组织警察马队。10月,全县各保甲共组织团员总数1080人。1934年(伪康德元年)警务局随即采
取收回民间枪支,强化警察队伍,清查户口,实行连保连坐等措施,进行两次武器回收,收回
枪支洋炮2 465支。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在东北实行法西斯高压统治,于1937年6月,伪警察体制
进行大的改变,实行警察官制。是年12月借改正县官制之机,将县警务局改为县警务科,警务
局长为警务科长,首席指导官为警务股长,次席指导官改为系主任,警务科内设警正、警尉、
警尉补、警长、警士、警察,除负责维持治安及一般行政警察的任务,还负责防谍、谍报、警
防、经济保安、劳务督催、粮食出荷等任务。警察给人民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危害是非常严重的。
同年,又增设了特务股,以进行防谍和谍报活动。特务股下设有特务系。并增设了大榆树、好
心屯两个警察署。泰来城区警察署又增设了中央门分所和留置场分所。同年,行政区域管制废
止了保甲制,实行了街村制,街村下设区,区下设牌,一个村设置一个警察分驻所,街村组织
是直接统治人民的机关,除按规定向人民征税、征捐,还层层加码,横征暴敛,尤其是强征出
荷粮,摊派和抓劳工,直接危害人民的生存。

  1945年8月15日,日本帝国主义投降,伪满洲国垮台,一小撮汉奸、恶霸、土豪劣绅反动
势力不甘心退出历史舞台,互相勾结,于8月17日成立泰来县地方临时治安维持会。阿时以警
务科武装班为骨干成立县公安自卫军,后改为县公安局。同年又成立地方武装组织——商团。
县公安局内设司法股、保安股、督察队、守备队、拘留所,下设城区第一分局和四个分局。伪
公安大队下设12个中队。1946年,胡郁文任代理县长后,将公安大队和商团改编为光复军,还
未来得及公布,便被新四军二十二团击溃。

  三、人民公安

  1946年2月,泰来县政府成立后,为了保卫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成立县公安局,同时成
立县保安大队及公安队。县公安局下设司法股、行政股、总务股、公安队、手枪队和感化室。
1947年撤销手枪队,成立义务消防队,感化室改为看守所。各区设公安助理。1948年司法股改
执行股,增设调查股和塔子城分局(后改塔子城分驻所),总务股改为秘书股。县城内设立第一、
二、三、四派出所。1950年成立江桥、平洋镇派出所。1953年县公安局内设了政治协理员,各
区公安助理改为特派员。1955年公安队改为武警中队,撤销塔子城派出所,执行股改预审股,
增设保卫股。1967年成立泰来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下设秘书组、政工组、指挥组、政保组,
治安组、审判组和看守所。1970年保卫组改称人民保卫部。1972年恢复泰来县公安局,下设秘
书、政保、治安、预审、刑侦五个股,并设有看守所、收审站、消防队和武警队。1976年增设
内保股。1978年成立刑警队和泰来镇第二派出所。1979年成立防火监督股。1980年县局内各股
改为科,并增设政工、技术科,同时,成立自行车管理所。1981年4月成立治安民警队。8月全
县各公社普遍建立公安派出所。1985年4月将收审站改为收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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