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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业 务

第二节 业 务



  一、批捕

  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细致地
审阅案卷材料,严格把握犯罪事实、定性和证据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依照法律规定
恰当的进行处理。1981年受理公安机关呈捕案件34起46人,经审查决定批捕32起42人,占受案
数的94.1%。退回补充侦查的1起3人,公安机关撤回自行处理的1起1人,全年批捕案件平均办
结时间为184天,及时有力地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1982年至1984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呈捕的案
件269起,经审查决定批捕的208起309人,在呈捕的案件中公安机关自行撤回7起8人。1985年,
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呈捕案件81起104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49起56人。由公安机关自行撤
诉的1起、1人犯,不批捕1起1人犯,较1984年批捕的78起下降37%,人犯减少4%。在批准逮
捕的49起56人犯中,属于重点打击的7类案件21起22人犯,占批捕案件的42.8%、人犯占39.3%。
年龄在25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34人,占批捕人数的60.7%。

  二、审查起诉

  1980年,经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59起案件进行查审,发现定性不准的7起,占受案总数
的11.9%,主要证据不足的3起,占5.1%,并及时纠正了错漏,保证了案件质量。决定起诉的
案件法院都作了有罪判决。全年案件平均办结时间为23.7天。1982年,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
送起诉的案件43起61人,较1981年受案32起44人分别增加24.4%和38.6%,经审查决定起诉37
起52人,较1981年起诉案件分别增加8.8%和15.5%。免予起诉的5人。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
案件都出庭支持公诉。全年出庭支持公诉的案犯37起47人,发表公诉词24篇,其中有律师参加
的公诉案件13起20人,企年起诉案件平均办结时间为135天,较1981年加快5天,及时、有力地
打击了犯罪。全年审查起诉案件,由起诉科自行调查核实的11起,占起诉案件的27.5%,会同
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16起占40%。1985年全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46起、54人,较19
84年的98起127人分别下降53.1%和57%。经审查决定起诉的41起48人,免诉1起1人,公安机
关自行撤回起诉1起1人,建议公安机关撤回2起3人,按审判程序移送上级院的1起1人。审查起
诉的案件中,重点打击7类案件21起22人,占起诉案件总数的51%,人犯占45.8%。

  三、经济检察

  1978年重新组建县人民检察院后,依法对各类经济案件进行检察。1982年,全年共受理经
济案件13起16人(其中贪污10起13人、受贿1起1人,滥砍滥伐林木2起2人),其中立案侦查的5
起7人。1984年,全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8起24人,比上年13起上升30%。其中贪污14起14人、
受贿1起1人,滥砍滥伐3起9人。决定立案侦查的贪污案件3起3人,占受案的18%。上年结转贪
污案件3起4人,经审查起诉到法院3起3人,均做了有罪判决。对不够立案的14起20人,分别转
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作其它处理。1984年办结的经济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
损失36 800元,惩处了犯罪分子,保卫了四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1985年,深入
贯彻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检察。
全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1起13人,其中贪污案件6起7人、投机倒把案1起1人、滥伐毁林案件4起5
人,立案侦查6起7人。通过办理经济案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万元。

  四、法纪检察

  1978年后检察院逐步开展了法纪检察工作。开始承担依法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
的一部分案件的检察任务。1979年到1985年,共受案15起,其中立案侦查2起。同时,还查处
了多起有关法纪方面的信访案件,为切实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起到应有作
用。

  五、监所检察

  检察院在开展监所检察工作中,密切配合劳改场所,狠抓打击劳改再犯罪活动,依法从重
从快惩处了一批劳改再犯罪分子。1981年,全年共受理劳改部门起诉的劳改再犯罪案件83起90
人,经审查决定起诉到法院的71起80人(包括逮捕后起诉的6起8人),移送嫩江检察分院的2起11
人。结合办案,还处理了劳改人员控告申诉案件4起,协助劳改部门处理犯人非正常死亡8人。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检察院坚持节假日重点检察、每月定期检察、发现问题及时检察的制度。
通过检察,落实改进措施,及时地纠正监管人员违反政策、纪律行为,改善和加强监所的管理
工作,保证监改程序,杜绝了火的事故发生。1985年,全年共受理县公安机关和劳改单位提请
逮捕的案件7起7人,其中劳改再犯罪1起1人、监管人员犯罪1起1人、农工犯罪 4起4人、其它
犯罪1起1人。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和劳改单位移送的起诉案件33起40人,其中社会案件6起6人、
劳改再犯罪案件27起34人。劳改再犯罪案件除免诉4起5人、移送市院2起3人,其余21起26人起
诉后法院均做了有罪判决。受理的6起社会案件中,移送市院2起2人、免诉1起1人、起诉3起3
人,法院均做了有罪判决。结合审查劳改再犯罪案件,开展打击牢头狱霸,惩处反改造分子工
作,有力地维护了监改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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