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一、民国时期
1913年(民国2年)泰来设治局设置后,未设审判机关,由县公署兼理司法工作,县内所有
的民事及刑事案件均由设治员直接受理。当时设有司法承审员1人,管狱员1人,司法承审员由
高等法院委任,受设治员监督指挥。1917年(民国6年)泰来设治局改升为县,县公署仍设司法
承审员,办理县内的民事及刑事案件。
二、东北沦陷时期
1932年(伪大同元年)日本侵略者为强化治安,对东北人民进行武力镇压,将县行政机关和
司法机关分开设立。泰来县设立区法院,隶属齐齐哈尔地方法院管辖。当时的区法院设院长和
审判官,还设有监督书记官1人、书记官2人、送达吏1人、委任官1人。区法院受理民事、刑事
案件,调解民事纠纷。刑事案件由警务科侦破,拘留审查材料齐备后,移交区检察厅,再由区
检察厅起诉到区法院。地方法院定期派审判官到区法院开庭审判。区法院的设置一直沿续到1945
年“八·一五”日本侵略者投降,伪政权垮台。
三、人民法院
1946年2月,泰来县解放。县政府成立后,即建立司法科,实际行使人民法院的职权。1948
年,根据省政府通令,将泰来县司法科改为县人民法院,由县长王禹明兼任院长。法院初建时
人员较少,负责审判全县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1950年,法院仍未分设刑庭和民庭,重大的
刑民案件由院长副院长提交县政府讨论决定。1954年大榆树区、平洋区成立两个法庭,为县人
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代表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每个法庭设一名助审员和一名书记员。1955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群众代表陪审制度。随
即在县内选举产生150名人民陪审员,轮流参加法院审判工作。1956年4月成立泰来县人民法院
党组,设有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8月,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组成了泰来县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同年,设在大榆树、平洋两区的法庭撤销,其审理的刑民案件仍由县法院统一
管理。1958年公、检、法三机关统归政法局领导,法院变为审判科。1959年,政法局撤销,公、
检、法三家分立,恢复法院建制。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机关被砸烂。1968
年1月,实行军管,成立泰来县军事管制小组,下设指挥组,指挥组下设审判组。1972年11月,
重新恢复法院,隶属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领导。1973年9月,重新建立县人民法院党组。
法院恢复后,根据工作需要,分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
经济案件逐渐增多,于1983年10月组建经济审判庭,并设有接待室。1984年,根据上级部门
“三乡一庭”的要求,在大兴、平洋、大榆树、六三、三棵树设立五个固定法庭,主管民事案
件,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可处理。各庭设庭长1人,助审员、书记员各1人。1985年,县人民法院
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接待室,全院有工作
人员46人。同年全县共有人民陪审员43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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