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业务

第二节 业务



  一,刑事审判

  1948年,县人民法院刚组建时,审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反革命案件。1949年8月法院依据
省府布告精神,对地主、富农和坏分子给予应有的惩罚,打击了阶级敌人的嚣张气焰,巩固了
新生政权。1951年,县法院根据中央发布的“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条例,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
开展了镇反运动。组成有全县各界人士参加的反革命案件审查委员会。并主持召开了全县规模
的公审大会,判处各类反革命分子16名。1955年与公安局配合开展肃反运动,共查出反革命分
子和坏分子22名,有特务间谍、蒋匪军政警察、反动党团骨干分子、汉奸等。对这些坏分子,
都予以审判,正确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1958年,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一盘棋”的精神,
公、检、法联合办公,共同审理案件。1978年,经过拨乱反正,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的精神,对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复查纠正。对1966年至1968年判处的83起反
革命案件,进行了复查。其中宣告无罪予以平反的55起64人,改变性质减轻刑罚的13起3 1人,
共计68起95人,占此类案件的82%。同时对698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复查。1979年,在刑事审
判工作上,认真执行了程序制度,执行公审、陪审、辩护、合议等制度,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
110起,118人犯,基本上做到了结案及时,打击有利。通过公审、公判等审判活动打击了各种
犯罪分子的气焰,为四化建设创造了安定的环境。1980年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1980
年至1984年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856起,审结819起。刑事审判工作做到公审前贴公告,有旁听
群众,审判活动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实行陪审、合议、辩护、上诉等制度。做
到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刑罚得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稳、准、狠地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
的破坏活动。

  二、民事审判

  法院初建时,未分刑事、民事审判庭,只设两个人负责民事审判工作。1950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民事案件逐渐增多。1955年,贯彻法院组织法后,民事案件执行公开
审理、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各项制度。直到“文化大革命”前,民事案件的审理
均由原告人写诉状递交法院,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自审判或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
人组成合议庭,携卷下乡,就地调查,就地调解。既方便群众,又加快了办案速度。1966年
“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公、检、法机关被砸烂,各项审判制度被废除,民事审判也处于
瘫痪状态。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后,组建民事审判庭。1982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审理民事案件按诉讼法规定多采用简易程序,争议较大、情况复杂的案件采用
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和陪审员调解,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或不公开审理。由合议庭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合议后交由审判委员会。民事案件的审理采取由合议庭分片包干的办法巡
回审理,就地办案。全年共受案237件(其中婚姻案件124件),结案226件。在已结的案件中调
解的192件、判决的9件、中止撤诉的25件。1982年,受理民事案件284件,其中离婚183件、赔
偿51件、债务4件,抚养4件、牲畜认领8件、其它10件。审结278件,占98%,结案率比上年提
高20%。1984年,全年受理民事案件320件,全部结案。收结案与去年相比,在审结的320件案
件中,调解解决的283件,占88.4%,判决8件,占25%。移送有关单位5件,撤诉18件,终结6
件。

  三、经济审判

  1980年以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经济纠纷不断增加。人民法院在上级院的指导下,组
建了经济审判庭,开展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开展打击经济领域里各
种犯罪活动。在贯彻经济合同法的同时,受理经济案件15起(其中违约3件、货款纠纷3件、工
程质量纠纷1件、赔偿纠纷1件、债务纠纷2件)。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理顺了国家集体个人的
关系,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1983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8件,全部结案(其中购销7件、建
筑工程承包1件、债务7件、其它3件)。1984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40件,审结36件,结案率为90%。

页码>=433-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