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抚安置 一、优抚
1947年,全县开始对军、烈属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进行优抚。以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
低于当地居民的中等生活水平为标准,分别开展了“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等优抚工作。
群众优待。1949年土地改革以后至1956年,对农村的优抚对象主要实行代耕,助耕的方式
进行优抚。1950年,全县有优抚对象2 72G户,享受优待的1 831户,占67.2%,共代耕地1972
垧。“合作化”以后,优抚方式由代耕、助耕改为优待劳动日。1 9 81年农村的优待方式又改
为优待金,主要优待生活水平在中等以下的烈属和荣复军人等,同时对现役军人家属实行普遍
优待(优待量为当地强劳动力收入的三分之二)。1981年全县有现役军人家属227户,享受优待
金2.02万元,其它优抚对象776户,享受优待金6.3万元。1985年,全县有1 663户优抚对象享
受了17.2万元优待金(其中现役军属366户优待9.4万元,户均72元,人均18元)。县内每逢“八
一”建军节、新年、春节都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召开联欢会、座谈会,并组织慰问团、
青少年学生等为烈军属、荣复军人以及当地驻军送慰问品,打扫卫生等。
国家抚恤。1947年全县开始对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对革命残废
军人发放定期性抚恤金。此外,还进行了生活困难补助和临时性救济。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初
期,对城镇的优抚对象除困难补助外,还进行了组织生产、安置就业等工作。1949年一次安置
就业300余入。1951年前除发放优抚金外,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发放了优待粮。1953年开始
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同年发放抚恤金1.5万元(其中残废金0.8万元),发放补助费和临时救济费
1.9万元。1965年至1973年停止定期定量补助,1973年8月1日恢复定期定量补助工作。1974年,
全县有优抚对象145户、194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1.34万元。1983年对定期定量补助进行调整,
有70余人在原补助量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钱,全年全县增加4 000余元。1985年全县发放
抚恤金4.4万元(其中定期定量性抚恤金2.8万元,一次性抚恤金1.6万元),定期定量补助4.2
万元。
1959年至1963年,全县普遍进行了对复员军人慢性病的治疗工作。1959年8月建立泰来县
慢性病复员军人疗养院。1963年7月疗养院撤消。疗养工作转交给嫩江地区疗养院。其间,全
县共有256名复员军人得到治疗(其中入院治疗的重患者104名,分散治疗的轻患者152名),共
支出医疗费2.8万元。
二、安置
泰来县在1946年以后,开始接收和安置复员军人工作。1947年建立泰来县荣复军人休养所,
接纳重伤病复员军人20余人,1948年大部分治愈,分别安置到城镇和农村。对未治愈的伤病员
进行分散治疗处理,之后休养所撤销。到1949年末统计,共接纳安置复员军人251人。1950年
至1954年接收退伍、转业军人共1 200人,按个人掌握的技术和特长分别安置到城镇和农村。
1955年实行兵役制以后,对复员退伍军人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1968
年以后,有部分复员退伍军人被安置到省指定的招工单位。1983年至1985年对城镇的复员退伍
军人的安置实行按其家长单位所属系统承担安置任务的办法,除此之外也有少部分被安置到省
指定招工单位。1983年,全县接收464名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到城镇224人,回乡务农的240人。
1985年,接收237名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到城镇各生产部门138名,安置到农村91名,安置到国
营农场8名。
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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