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及其建立初期,县境内男女青年的婚姻都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亦无登记,不受国家法律约束。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
全县由各区、乡人民政府负责,开始婚姻登记工作。区民政助理员为婚姻登记员。凡结婚、离
婚人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各区,乡人民政府和婚姻登记工作者在配合有关部
门宣传婚姻法的同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申请结婚、离婚人员的婚姻关系和婚姻基础进行
检查,处理婚姻纠纷,保障了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并通过婚姻登记工作进行社会
主义的恋爱、婚姻、家庭道德观念教育。1980年新婚姻法公布后,全县各公社(镇)人民政府按
照婚姻法的要求,进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附: 结婚、离婚、复婚登记情况比较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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