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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殡葬管理

第七节 殡葬管理



  1967年以前,县境内的殡葬处于乱埋乱葬状态,县城有几处自然墓地。1967年秋,在县城
东郊约三公里处建成泰来县火化常占地面积2.6万平方米,建燃煤烧尸炉1座,有职工6人。同
时开始在全县号召火葬和深葬,但乱埋乱葬现象仍然普遍存在。1974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
于实行火葬、深葬,禁止乱埋乱葬的通告》后,对全县的坟墓开始进行整理工作。1975年县火
化场建成骨灰寄存室。1976年开始骨灰寄存业务。同年还增设了一座燃油烧尸炉,增添炉前送
尸车,安装炉门开关和给油自动装置等设备。1977年10月,县成立殡葬改革指挥部,设立殡葬
管理所,具体负责全县的土葬改革,开展实行火葬、骨灰寄存、乱葬坟墓的整理等工作。从1974
年到1984年的10年间,共平掉、移出深葬坟墓31.2万座。1985年,泰来县火化场改为泰来县殡
仪馆,并添置1台接尸车,全县尸体火化率达到80.4%,乱埋乱葬现象基本杜绝。

  附:
   死亡人员火化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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