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工资 1946年至1948年为供给制,1948年到1949年为半供给制。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后,1950年
到1955年改为工薪分制。1956年全国实行新的工资标准,全县对企事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
资制度进行改革。工资改革后职工每人月工资平均增长7.66元,全县共增长24.5万余元。1957
年全民所有制职工人数5 510人,工资总额3 06.8万元,人平均年工资556.8元。1963年对部分
人员调整工资。1970年进行低工资调整。1977年40%职工工资做了调整。1978年2%人员调整
工资。1979年40%人员调整工资。1983年进行普调,全县国营企业调资人员3 913人,月增加
工资额2.71万元,集体企业调资人员1 242人,月增加工资额9 033元。1985年工资改革,对全
县的251户企业(其中全民企业88户)进行了调查、试点工作。全民企业纳入低于33—99元工资
标准的2048人,月增资额为8539元,人均月增资4.16元,套入新的工资标准3960元,人均增资
5.52元,升级4 545人,增资额39 910元,人均增资8.78元,纳入新的定级水平1 771人,增资
为13 846元。集体企业163户,也进行了改革和理顺工作。1985年全县职工人数14478人,工资
总额1 334.4万元,人均年工资921.67元。
附:
全县1957——1985年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表
单位:(千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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