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招募制

第十四篇 军 事

第一章 兵役制度

第一节 招募制




  

  招募是民国期间,军队实行雇佣募集兵员的一种兵役制度。东北沦陷初期,曾以伪政权军
政部名义颁布了一个《陆海军条例》,称“募兵制度确立期”。其募兵方法是由各军管区申请
伪中央政府,根据兵员需要自行募集。1937年(伪康德4年),公布《国军募兵纲要》,结束了
各军管区自行募兵期。开始实行统一招募兵员的制度。1941年(伪康德8年),公布《国兵法》,
募兵制遂改为征兵制。规定凡年19岁的男性青年均在征集之列,经国兵体检合格者应征入伍,
服兵役3年。体检不合格者称为“国兵漏”,去“勤劳奉仕队”服劳役。1945年“八·一五”
日本侵略者投降,伪《国兵法》废除,县内实行募兵制的具体情况无考。

页码>=463-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