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志 愿 制

第二节 志 愿 制



  1946年至1951年,泰来县解放后到抗美援朝期间,实行志愿兵役制度。其条件是:18岁至
35岁的男性公民,身体强壮,历史清白,成分纯洁(贫、雇、中农),均可报名,参军参战,承
担服兵役义务。县内广大适龄青年,在“穷人翻身坐天下,自己参军来保驾”的号召下,踊跃
报名,争相入伍。在志愿参军热潮中,涌现出许多父送子、妻送郎、兄弟相争入伍上战场的动
人事迹。在志愿兵役制期间,为使服役军人安心参战,其家属享受土地代耕待遇。

  附:
   泰来县1947年至1954年志愿征兵人数统计表



说明:1946年、1952年、1953年亦有征集、但数据无考。

页码>=463-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