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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制度

第四节 制度



  一、公费医疗

  根据国家卫生部文件规定,县内自1952年8月起,国家机关、全民事业单位实施公费医疗
制度。经费由国家及县财政支付。县卫生科具体承担管理公费医疗的任务,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和措施。确定公费医疗的范围和就诊单位,发放公费医疗证。1975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
理,门诊包干,现金结算”的管理办法。同时采劝定点医疗、定额管理、联审互查、定期评比”
的措施。1979年,贯彻“应用必用,应治必治,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保证了广大职
工、干部的医疗需要。1983年,县公费医疗办公室组织305名老干部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同时
对1 417名中年知识分子和慢性病人进行了体检。

  二、劳保医疗

  国营,集体性质的工厂、企业的职工实行劳保医疗制度,有的单位家属享受半费医疗,经
费由本企业或单位自筹。1979年后,各企业实行承包制,职工医疗制度变化较大。各单位视经
济条件定出医疗费用标准,每个职工每月医疗费2—5元不等,超额部分不予报销(重病住院者
例外)。

  三、合作医疗

  1969年1月,县内农村开始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到1974年10月,全县有155个大队实行合作
医疗,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为1 6.7万余人,占应参加人数的85%。总投资达27万余元。合作
医疗费的来源是,每人每年交1.5—2元,做为合作医疗资金。1976年全县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
增加到18万多人,占应参加人数的92.5%,投资总额增加到48.4万元,医疗费报销比例占100%
的有38个大队,占50%的有125个大队。1978年,县内农村颁发了“赤脚医生证”。1982年随
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加强了农村基层卫生事业的建设,放宽政策,实行多种形式办医。合
作医疗制度由集体和社员共同筹资改为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卫生福利事业。实行了谁看
病谁出钱的办法,从而减轻了社员的经济负担。同时,还加强了赤脚医生的培训工作,对经过
考核认定达到中专水平的颁发“乡村医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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