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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第三编 农业

第一章 生产关系

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清代初期,富裕地区的土地制度以旗地为主要形式。旗地即清政府圈给八旗官员和八旗兵
丁的份地,包括站丁地。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受田者只有使用权,不准买卖和转让。旗人壮丁
和流放的罪人为旗主种地,男16岁以上纳丁银租粮。剥削形式属劳役地租形式,具有奴隶制度
性质,正式的土地私有制尚未形成。除旗地外,还有官庄(官田)。官庄由发遣的罪人组成。庄
丁是人身依附关系很强的农奴,遭受剥削惨重。

19世纪初,旗人开始将旗地典卖给入垦的汉人。1852年,清政府部分地承认“民人”的土
地所有权。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准许旗地自由买卖。富裕地区的土地制度遂由国有
转化为私有。封建土地制度逐渐形成。

中华民国初期,实行招垦政策,富裕地区的土地绝大部分转为私人所有。官僚、豪绅、富
商依仗手中的权势,用各种手段强占大片荒地,出现拥有几千垧土地的大地主。地主、富农占
有耕地31279垧,占全县耕地的74%。无地农民沦为佃工或佃户。富裕县主要实行分益雇役制
的剥削关系,称“耪青”。地主招户,根据向农民提供生产条件的多少和优劣程度,规定秋后
按一定比例分配产品。少者为四六(农民得四成,地主得六成),多者为三七。还有一种租佃制
形式,地主将土地直接交与佃户耕种,实行实物地租。租额每垧两石、一石不等,租率约占总
收成的50%,并规定租粮品种。广大佃农遭受地主和官吏的残酷剥削,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

拥有少量土地(10垧以下)的中农和贫农,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从事简单的再生产,勉强度
日。

伪满时期,日伪极力扶持农村封建势力,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日本帝国主义推行移民政策,
在富裕县建立6个开拓团,强占农民土地90000垧,约占全县土地的三分之二。失去土地的农民
只好租种地主的土地或为地主扛活,出卖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