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机管理
第四节 农机管理
1956年至1957年,富裕县农业机械属国有国营。农业机械投资、供应、使用,修理全部由
国家负责。人员为国家职工。
1958年至1959年,农业机械属队有队营。农业机械作价下放给高级社。农机驾驶人员变为
社员。这种管理体制扩大了农业社自主权,拖拉机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推动了农业生产发展。
但一些地方出现机车带病作业,耗费过高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1959年,富裕县贯彻“防重
于治”、“养重于修”的农具保养方针,实行定人员、定地块、定农具,包任务、包质量、包
成本,保证农时、保证安全制度。
1960年至1962年,农业机械属社有社营。机械为公社所有,社成立机耕队,单独核算,自
负盈亏,与生产队签订代耕合同,作业收费。国家职工调到公社。1962年,全县推行“三包、
三定、三保、一奖励”制度。即包任务、包油料、包工资,定人员,定地块、定机具,保农时、
保质量、保安全,超额完成任务奖励。
1963年至1968年,农机重属国有国营,下放机械收归国有。县成立农机技术总站,建立4
个直属机耕队,实行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油净、气净、水净、机车净,机车技术状态完
好的管理办法。
1969平至1982年,农业机械属队有队营。农机具作价下放到生产大队,经营管理由大队负
责。
1982年以后,农业机械实行多种经营形式,农机具作价卖给农民或承包经营,出现了独户
经营、联户经营、承包经营和集体经营多种形式。小型农机具迅速增加,农业生产走上精耕细
作和机械化、半机械化相结合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