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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管理

第三节 企业管理





一、管理体制
1950年,富裕县国营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企业重大问题由厂长决定处理。党组织起监督
保证作用。1953年,国营企业成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由党、政、青、工各方代表组成。手工业
企业实行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会制度。企业重大事项由社员代表会讨论决定,厂长实施,
监事会监督。这种体制将厂长负责制与民主化管理结合了起来。1957年,国营企业实行党委(支
部)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由党委讨论决定,厂长执行。1960年,工业企业推行《
鞍钢宪法》,贯彻“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规章制度,
干部、工人、技术人员相结合)管理制度。企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工业生产得到发展。“文化
大革命”期间,由于不断地批判“利润挂帅”和“一长制”,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遭到破
坏,企业经营管理混乱,生产发展缓慢。1978年,富裕县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决
定》,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工业生产形势逐渐好转。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照《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国营工业企业
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精神,工业企业普
遍实行厂长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制定劳动力调配、财务管理、工资、考勤、生产定额、技术
安全、劳保用品发放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厂长办公会议,厂长有权决定企业重大问题,
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检查。1984年,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
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政府《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
进一步健全集体所有制工业管理制度。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全县小型国营企业全部放开经营,实行租
赁经营、集体承包、个人承包、委托承包或招聘承包;工人自用,干部自选,工资形式自定。
对较大型工业企业,下放11项权利。即:厂长可以民主选举或招聘,每届任期不超过4年,连
任不超过3届;实行厂长负责制;人事管理实行下管一级;企业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
和承包形式;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工资奖励方式;企业有权聘用本企业工作人员;企业有权安排
自己的产供销活动;企业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的产品价格;企业有权支配自留
资金;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办法;企业有权确定劳保用品发放办法。党的组织摆脱日常生产行政
事务,实行思想政治和方针政策的领导,监督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
行,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二、经营管理

1949年以后,富裕县工业企业各项经营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来。“文化大革命”中,企业
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遭到破坏。粉碎“四人帮"以后,一些规章制度重新建立起来。随着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工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生产管理 厂长主管生产,副厂长分管生产项目,生产科(股)负责统筹安排。

财务管理 企业设会计、出纳、统计等职能机构或人员,进行财务管理。同时,企业实行民
主理财。

供销管理 企业设有供销科(股),负责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

物资管理 企业设有库房,实行专人专库制,负责保管原材料和生产成品。

技术管理 企业普遍建立技术室,负责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攻关,开展横向技术联合
与技术协作,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表彰奖励有发明创造的技术人员。

质量管理 企业设有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制定产品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984年,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工业企业普遍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县政府对企业实行
财政包干,按比例分成。企业内部实行集体承包、个人承包、专业承包、专项承包等多种经济
责任制。企业自主制定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工资奖励采取无限额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百分计
奖,利润分成,定额加奖励等形式,体现多劳多得原则,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