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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房屋建筑房产管理

第三节 房屋建筑房产管理






一、房屋建筑

1946年以前,县城(今富路镇)的民用房和公用房十分简陋,除县公署和警察署是青砖草房
外,其余全是土房。1948年,县城迁至宁年镇。当时,只有宁年火车站有1座二层小楼和几栋
砖房,其余全是土房。1950年以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县城房屋逐年增加。
但是,由于民用住宅全靠房产部门统建,远远满足不了需要,住宅非常紧张。中国共产党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后,单位和个人一齐建房,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房屋建设迅速发展,质量也
越来越好。1985年,县城房屋总面积达146万平方米,比1949年增加31.5倍。

在146万平方米房屋面积中,1919年以前建筑面积为46290平方米,占建筑总面积的3.17%;
50年代建筑面积为68921平方米,占建筑总面积的4.73%;60年代建筑面积为34671平方米,占
建筑总面积的23.87%;70年代建筑面积为550142平方米,占建筑面积的37.73%;1981年至
1985年,建筑面积为446115平方米,占建筑总面积的30.59%。

钢筋混凝土结构面积33978平方米,占建筑总面积的2.33%;砖瓦和砖墙铁盖结构面积
535201平方米,占建筑总面积的36.7%;砖墙水泥盖结构面积164720平方米,占建筑总面积的
11.31%;砖墙土盖和土木结构面积157787平方米,占建筑总面积的38.78%;土墙草盖结构面
积157787平方米,占建筑总面积的10.82%,其他结构房屋面积875平方米,占建筑总面积的
0.06%。

民房建筑面积667589平方米,占建筑总面积的45.8%。公用房建筑面积790596平方米,占
建筑总面积的54.2%。其中工业用房387269平方米,占公用房总面积的49%,商业服务业用房
66755平方米,占公用房总面积的8.4%;文教卫生用房70757平方米,占公用房总面积的8.9%,
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用房10642平方米,占公用房总面积的13.5%;其他用房159384平方米,
占公用房总面积的20.2%。

全镇人均居住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763户,占总户数的4.5%;人均居住面积在2至4平方
米的1507户,占总户数的8.9%,人均居住面积在4至6平方米的2494户,占总户数的14.9%,
人均居住面积在6至8平方米的4738户,占总户数的28.3%,人均居住面积在8至10平方米的2467
户,占总户数的14.7%;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4814户,占总户数的28.7%。全镇
人口平均居住面积5.1平方米。

房屋产权为公有和私有两种。全县公有民用房屋17425平方米,占民用房总面积的2.6%;
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民用房屋290985平方米,占民用房总面积的43.6%,个人所有的房屋
359179平方米,占民用房总面积的53.8%。

二、房产管理

1953年8月,富裕县设置房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县城房地产。1979年,城镇建设管理处成
立,负责建房用地审批。房产实行谁建谁管制度。1980年,房产处将直接管理的1537间房屋,
处理给个人526间。一些单位管理的民用住宅也变卖给个人。至1985年,县城处理给个人公管
住宅6万平方米。其中,单位处理4.5力平方米,房产处理1.5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