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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粮食征购

第二节 粮食征购






伪满时期,富裕县采用“出荷粮”的形式,征购粮食,每垧地征400至800公斤。粮谷出荷
和配给,都实行官定价格,廉价买进,高价售出。1946年,为了保证军需和县直机关团体用粮,
富裕县政府开始征收公粮。1953年儿月,中央决定实行粮食统供统销政策。1954年初,富裕县
采取自报数字,民主评议,领导审批,当众宣布的方法征粮,做到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
不购。当年征购粮食17416吨,超额完成8.7%。1955年,按照国家发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
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农村实行粮食定产、定购,三年不变,定销,
一年一评政策。1955年至1957年,粮食定购任务为19400吨,1955年完成11568吨,1956年完成
30112吨,1957年完成24458吨。1958年至1960年,实行按年成分配粮食征购任务政策,粮食定
购任务是26000吨,3年完成数分别是31669吨、26129吨、34234吨。这3年,返销粮总计14789吨。
1961年,粮食征购实行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特大灾害适当减免政策。1961年至1964年,
定购任务分别为22000吨、19407吨、16690吨、15000吨,完成任务数分别为17586吨、20275吨、
10511吨、14638吨。1965年,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三年政策,这个政策规定粮食征购基数三年不
变。对超产粮食,国家通过超购加奖励办法,适当增加收购量,但不改变征购基数。遇到重灾,
国家适当调减当年任务。1970年,根据农业生产新形势,对各公社粮食定购任务,进行一次调整。
1971年,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五年政策。这一政策进一步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1973年,交
售粮食39022吨,超额完成65.6%。1982年,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政策。由
于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粮食征购包干任务落实到26042个承包单位。1982年,全县征购包干任
务为15000吨,实际完成17004吨。1983年,富裕县对少数民族聚居的人民公社粮食征购任务作
了调整。1984年,粮食商品量大幅度上升,为解决粮仓不足问题,实行民代国储。1985年,富
裕县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政策。粮食征购由过去下达指令性计划,改为同农民协商签
订合同办法。当年征购粮食40521吨。

几十年来,为了鼓励生产单位和农民交售更多的商品粮,富裕县多次实行粮食加奖励和超

附: 粮食征购统计表




购加价政策。1960年,对超购部分,在原购价格基础上加价10%。1965年,对超购部份,实行
一半奖售物资,一半给予加价30—50%政策。1971年,对超购粮食,加价30%。1979年,超购
加幅度提高到50%。为加强对粮食征购工作的领导,每年粮食征购期间,富裕县都设置征购粮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