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管理体制
第二节 财政管理体制
民国初期,富裕设治局财政局负责征收地税、地捐,支付警费、学费、保甲费和建设费用。
收入全部留地方使用。伪满时期,富裕县财政入不敷出。
1946年人民政权建立后,县财政实行供给制,主要任务是“保证革命战争的供给和机关工
作人员的给养”。财政收入全部上缴,支出实行报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规定》和《
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财政收支的决定》,富裕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管理体制。财政收入统一使
用,严格控制支出。这种财政管理体制,对稳定物价,恢复和发展生产,促进财政经济状况根
本好转,起到很大作用。
1953年至1958年,县财政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分成收入3类。按
照收入项目和支出数额,省财政下达财政收支指标,县财政超收部分与省分成。县财政支出分
为正常支出和中央专项拨款。地方经常性支出为正常支出。基本建设、重大灾荒救济、大规模
移民垦荒支出,由中央专项拨款。县财政正常支出超过部分,由中央拨款补助。在划定的收支
范围内,县财政多收可多支,年终结余归地方使用。对各单位收支,县财政实行计划管理,确
保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从1959年开始,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
一年一变”财政管理体制。地方管理企业收入,全部划归县财政收入。地方财政各项支出,全
部作为县财政支出,不分正常支出和中央专项拨款。支出总额超过县财政收入部分,由省给予
补助。县财政超收,按比例分成。总额分成办法对调动县财政的积极性十分有利。
1971年,县财政管理体制改为“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定”。
县财政收支总额由中央核定,收大于支数额,包干上交中央财政。支大于收的差额数,由中央
财政包干补贴。年终收入超收和支出结余部分,归县财政使用,超支不补。
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财政管理体
制。县财政收入按固定比例和省财政分成,作为县机动财力。县财政超收部分,另定分成比例,
多收多得。县财政支出指标由国家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结余留用,收支包干基数一定5年不变”的财政管
理体制。县财政收入大于支出部分,上解省财政厅,支出大于收入部分,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上解或定额补助确定后,一定5年不变。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调整税率,减免税收等,
均由县财政承担。遇特大灾害,省酌情补助。1985年,富裕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
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县财政收支包干基数,收入上缴和留用比例,上级补助数额,均由省
财政厅核定,超收可多支,缺收不补,自求平衡。新的管理体制,调动了财政部门的积极性。
财政收入逐年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