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税 清政府设立驿站之前,富裕地区无田赋捐税。居住在这里的少数民族每一成丁每年纳贡貂
皮1张。驿站设立以后,富裕地区开始收取田赋,每站丁岁交仓粮25石。清咸丰以后,田赋名
目繁多,计有地租、三费、经征费、街基钱、田房契税等。
地租:清咸丰十年(1860年),每垦荒户预交租钱1吊,先纳小租,5年后大、小租并纳。清
光绪十七年(1891年),地租按银、钱各半征收;光绪二十年(1894年),纳钱纳银听从民便。民
国2年(1913年)12月,大、小租改称地租。每垧征银1钱9分8厘;后改征银元,一等地每垧征大
洋5角,二等征3角,三等征2角。民国18年(1929年),上等地、中等地每垧均征银元5角,下等
征3角。
三费(土地附加税):这种税为地方衙门勘验、招解、缉匪经费。宣统:二年(1910年),三
费摊入地亩,每垧征钱100文。民国15年(1926年),一等地每垧附收大银元3分,二等地2分,
三等地1分。
经征费:地租、三费两税每百元征收银元3元,名为百三经征费。
街慕钱(镇内土地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头等币铺房,每方丈收钱60文,二等(住
房)收40文,三等(菜园、坟地)收20文。民国15年(1916年),一等每平方丈征大洋1分2厘,二
等7厘,三等3厘。园基租每平方丈征大洋7毫。
田房契税(土地凭证办理手续费):光绪三十年(1904年),民间买卖田房,按价值征税。1
两银收正税3分,副税3分,火耗6厘。宣统元年(1909)年,改为买契1两银征收9分,卖典契每
值1两银征收6分。民国15年(1926年),买契每百元征大洋6元,典契每百元征大洋3元,契纸费
征6元5角,契照收大洋5分。
垧捐:民国初年,每垧捐大洋1分7厘,警费每垧收大洋8分,自治费每垧收大洋3分。
民国初期,地租分包租、分粮谢种。包租为固定租粮,每垧1石、2石不等;分粮秋后收获
按比例分成,有三七、四六、对半不等。
1946年至1949年,富裕县实行按地划等,确定标准,以平均产量计征农业税(包括公粮公
草)。农户按农业收入的24%负担,其中4%为附加税。受灾酌情减免。新开荒地免征,烈属免
征,军属酌情减免。1950年,富裕县按统一税制,以农业收入的20%征收农业税。收入3成以
下者免税。1951年,农业税由按田亩等级定额征收改为按常年产量的累进税率征收。1958年3
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富裕县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按一定5年不变粮
食常年产量计征,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3.3%,依法开荒免征5年。1958年至1960年,平均每年
农业税收入为108.3万元,占财政收入的23.47%。1961年,富裕县遭受自然灾害,因灾低于常
附: 农业税收统计表
单位:万元
年产量的社队,国家给予减免税照顾。农业税率由13.3%降到13%。1961年至1983年,平均每
年农业税收入为109.39万元,占财政收入的16.96%。
1984年,农业税征收由征收实物为主改为征收现金,采取驻库征收和分散到户征收相结合
的形式,实行户交户结。1984年至1985年,平均每年农业税收入为157.35万元,占财政收入的
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