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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商税

第三节 工商税







民国初期,富裕地区赋税分国家税、地方行政补助税、地方公益税三大类。国家税包括田
赋、房地契税、印花税、国货销场税、出产税等,地方行政补助税包括田赋、牲畜捐、店铺捐、
妓捐、赌捐等,地方公益税是用征税办法筹集的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

买卖契税按6%抽头,典当契税按3%抽头。契纸费每张另收大洋5角,婚书每张收1元,土
地执照费每张收5角。

按印花法统一规定,印花税分双喜印花和普通印花两大类,计26种。

货物销场税分粮石税和粮石卖钱捐。粮石卖钱捐每元抽大洋4厘,粮石税每元抽大洋1分。

地方行政补助税税目、税率为;牲畜捐,牛、马每头收钱400文,驴每头收200文,羊每只
收100文。店铺捐,铺1家年收钱24吊,店1家年收钱12吊。车捐,单套车每辆收捐钱200文,双
套车收钱400文,3套车以上收钱1吊。碱炭捐,碱捐按卖价每吊收捐40文,炭捐按卖价每吊收
捐20文。鱼网捐,每价值1吊收捐100文。’看守大道、桥堤经费车捐(按来往车辆随时征捐并
无期限),单套、双套每次收捐500文,3套以上收1吊。羊草刀捐,每把刀年收钱6吊。渡口捐,
每只渡船年捐600吊。商捐按4‰征收。妓捐,每名收大洋7角2分。屠宰捐,牛每头3角6贫,
猪每头2角2分,羊每只8分。屯商捐,甲等每年31元,乙等每年7元1角5分,丙等3元5角8分。
地皮捐,一等2角9分,二等2角2分,三等1角5分。车牌捐,5套6元,3;4套4元,2套2元,1套
1元。饭馆捐,按36%抽头。

地方公益税主要从百货销售额中收取,按卖价每百币收捐钱100文。

军费附加捐,1垧熟地收2元,1头牛收2元,1匹马收2元。

伪满时期,富裕县税捐名目繁多,分物产、营业、交涉和杂税等四大类。税目属于国家的
有:粮税、鱼税、山货税,皮张税,油税、豆饼税、药材税、木植税、靛城税、麻税、石税、
皮销税、羊草税、鸡蛋税、出境牛肉和猪羊肠税、粮食销场税、外省粮石税、城镇鞭炮税、牲
畜税、牙帖税、当帖税、斗称税、屠宰税、油炸税、鱼网税、营业税、金税、烟酒税、印花税、
关税等31种,属于地方捐的捐目有:车捐、船捐,警费盐捐、警察二厘捐、戏捐、妓捐、警费
商捐等。此外,还有学费、保甲费、建设费。学费,每垧熟地征3角;保甲费,每垧熟地征3角;
建没费,每垧熟地征2分。

附:

伪大同2年与伪康德元年税收表

单位:元




1946年以后,富裕县废除旧税制,实行新税制,并进行多次改革。1946年至1949年,主要
开征产销税、营业税、交易税和屠宰税。

1950年1月,富裕县按照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停止执行黑龙江省和东北
地区制定的有关税收条例,实行全同统一的复税制。开征货物税、特产税、工商业税、印花税、
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等7种税。

1953年1月,开始执行国家修正后的工商税制,开征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
工商业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特产税和利息所得税等9种税。

1958年,开始执行经过改革的工商税制和全国统一的农业税制,开征工商统一税、工商所
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等6种税。

1973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征收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等4种税。1978年开征盐税,1979年停征自行车牌照税。

附:

工商税收完成情况表

单位:万元




1980年,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开征合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983年4月,为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
促进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责任制,更好地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证国家
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富裕县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陆续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建设
税、产品税、营业税、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开征能源交通建设资金。1985年末,
开征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牲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滞纳金、国营企业所得税、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等13种税。

一、产品税

产品税是从工商税中划出的新税种,是对应税产品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主要是产品销
售额。税目按具体产品和产品类别两条原则设置。税率按各类产品平均销售利润率中等偏下水
平设计。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对少数产品采取从高定率和从低定率,以发挥税收的奖限作用。

二、营业税

营业税是从工商税中划出的新税种。凡工商业户(包括交通运输户)不分经济性质,都依照
营业收入额,分别按照不同行业的税率纳税。税率分3%、5%、10%、15%4种。其中,销售
给商业零售单位、个体商贩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与出厂价格总额,依10%税率征收批发环节营
业税。工业企业销售自产的属于生产资料、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等产品以及历史上商业单位不
经营,一向由工业企业自产自销的某些产品,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

增值税是工商税中分出的税种。1983年开征,以企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用“扣额法”
计征。富裕县征收农机具及其零配件、机械及其零配件两个税目,仅就商品销售额中的增值部
分征税。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税率为6%,机械及其零配件税率为14%。

四、工商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是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经济单位和个人,就其利润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以所得
额为计税依据,采用累进税率,按全年利润额计征。不同性质行业的所得税率各不相同。1956
年以前,工商所得税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57年以后,对个体经济所得税执行1 4级全额
累进税率,对合作商店所得税执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
税执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1981年以后,为减轻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所得税负担,按一定比例
减征所得税。其中,合作商店由原来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
征;个体经济(包括个体商贩、个体手工业者、个体运输业者、个体艺匠)按手工业8级超额累
进税率计征,基层供销社仍按39%的比例税率计征;手工业合作企业、交通运输合作企业按8
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
得额超过8万元的部分,税率为55%。

附:

个体商业所得税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表




五、屠宰税

屠宰税是对税法规定的几种牲畜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
人包括屠宰牲畜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食堂及其所属农牧场、饲养场和
农民、城镇居民、外侨等。屠宰税原则上是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4%。
为简化手续,实行按头固定税额征收。猪每头5元,马每匹8元,菜牛每头8元,菜羊每只1元,
驴母头2元。

六、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口岸的船舶,按其种类、
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使用行为税,并于1951年10月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对
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企业工商税;1984年10月,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恢
复车船使用税,采用定额征收。

附:

车辆税额表

单位:元/辆




七、牲畜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是对牛、马、驴、骡等在交易市场成交后,按交易额向买方征收的税,税率
为5%。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

新开征的税种。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都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县镇纳
税人,税率为5%。县镇外纳税人,税率为1%。

九、国营企业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是对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奖金超过一定限额时,以奖金额为依据征
收的一种税。奖金税的税率是按具有起征点的超额累进税率办法计征。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
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开始征税,两个半月为起征点。超过起征点,按超过幅度分别规定不同
的税率,分档征收。

附:

国营企业奖金税税率表




附: 全县各项税收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十、建筑税

建筑税是对用预算外资金、各种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活动征收的一种税。对一切使用自
筹资金、预算外资全和银行贷款等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等均收建筑税,以自筹
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税依据,按10%的税率计征。

十一、国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对从事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金融、保险、饮食服务、文
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它行业的国营企业,就其利润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以利润
所得额为计征依据。大中型企业实行固定比例税,税率为55%。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营
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

十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能源交通建设基金是把分散的财力集中起来,以加快能源交通建设,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
的利润中临时征收的一项建设基金。基金征集一律按《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项目表》
中所列的征集范围、项目的当年收入,按15%的征收率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