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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农村信用合作

第七节 农村信用合作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是银行设在农村开展金融活动的辅助机构。

1953年,富裕县建立5个农村信贷部,和供销合作社合署办公。1954年,农村信贷部改称
农村信用合作社,独立设置。信用社以户为单位,办理农民入股。入社农民最少入1股,多者
不限。每股股金2元,做为信用社自有资金。信用社的任务是吸收农民存款,为农民办理生活、
婚丧嫁娶、购买小型农机具等项目贷款。信用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按股金分红。
最高权力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推选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推选主任、会计,负
责日常工作。年度预算、年终决算和盈余分配方案由代表大会审议批准。1958年上半年,信用
社并入供销社。下半年,信用社和供销社分开,与银行营业所合署办公,独立核算,人员由银
行统一管理。

1979年末,全县信用社共吸收各项存款652.7万元,比1968年增长55.5%。其中,社队存
款433.5万元,占66.4%,社员存款219.1万元,占33.4%。各项贷款119.6万元。其中,社队
贷款70.3万元,占58.7%’社员贷款49.4万元,占41.3%。

1980年,信用社与银行营业所分开。信用资金纳入银行信贷计划,业务按银行规定办理。
农业银行设信用合作股,领导农村信用社工作。1982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承包
户、专业户、重点户、农民个人贷款均由信用社投放,多余资金可以转存银行统一使用。

1983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富裕县对信用社管

附: 农村信用社资金统计表

单位:万元




理体制进行改革,恢复民主管理制度。公社一级恢复社员代表大会制,村一级建立信用领导小
组和民主管理委员会;改革机构,下伸网点,建立1个信用分社,2个集镇储蓄所,102个信用
站,做到存款不出村;实行扩股分红制度,新扩7434股,金额达3.7万元,6个盈余社分红1.4
万元,补发拖欠股息;资金由指标管理改为计划管理,存放款计划由信用社编制,上缴保证金
后,不受整存款限制,可多存多放,活放活收,实行经营责任制,定人、定岗、定责,包放、
包收、包效益。通过改革,加强了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
活性,信用社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小银行”。1985年,全县共有信用合作社10个,其中,2
个独立信用社,8个合署办公社。信用干部50人,合同制职工14人。信用站116个,信用员116名。
理、监事会机构20个,理、监事成员60人。信用社自有资金1.6万元,各项存款1437万元。其中,
农村储蓄存款1 320万元,乡镇存款77.2万元,乡企存款27.7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为812.2万元,
实现盈余1.3万元。信用社存入银行款262.5万元。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发展农业生产,扶持社员
勤劳致富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