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合同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工商部门就开始对私营工商业者与国营企业的加工、订货、经销、代销
和产销商品的合同契约进行监督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鉴证,沟通和协调关系,调解合同中
的产品价格、期限、质量等。
1956年至1976年,在近20年时间里,合同契约基本停办,管理工作也随之停止。1979年,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富裕县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用典型事例,宣传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经济合同签约、鉴证试点。全县鉴证经济合同13份,
金额15万元,全部履约。1980年,签约经济合同61份,金额达256万元。1981年,国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为贯彻落实经济合同法,富裕县制定了《经济合同管理实施细
则》。二982年,富裕县对所有经济合同的签约、鉴证、履约,无效合同的认定,合同变更等进
行全面检查,调解、仲裁合同纠纷,查处违法合同。1984年,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各大
企业、乡镇建立起21个经济合同领导小组,任命73名兼职合同管理员,全县形成一个经济合同
管理网。同年,富裕县举办236名厂长、经理、财会人员参加的经济合同法学习班。
经济合同种类,由单纯的购销合同,发展到农商合同、建筑承揽安装合同、加工订货合同、
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多种。经济合同的种类不同,监督检查的重点也不同。对农商合同,工
商部门采取春抓种,夏抓管,秋抓兑现的办法进行管理;对建筑安装合同,坚持现场鉴证,不
鉴证不准施工,对鉴证的合同,按进度情况,及时配合建委、劳动部门分段检查履约情况。处
理合同纠纷,工商部门以调解为主,仲裁和转交司法部门为辅;对违法合同,坚持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严厉查处。为保证经济合同的严肃性,在经济合同鉴证中,工商部门坚持
六不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鉴,条款不清的合同不鉴,不合理或附加条件合同不鉴,没有经
营能力合同不鉴,种植面积不清或责任不落实农商合同不鉴,产品销售不旺合同不鉴。
1985年,富裕县签约各类经济合同47570份,金额达56500万元,鉴证各类经济合同765份,
金额达7687万元;履约率为95%。查处各类经济合同案115起。
附:
统一注册产品商标表
经济合同基本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