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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价调整

第三节 物价调整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把物价工作纳入计划管理轨道。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形势,国
家对物价做过多次调整,对稳定物价、繁荣市场起到一定作用。

1952年底,富裕县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粮食、棉布、食油、油料实行统购统销。1955年,
下调3000多种日用工业品价格,减轻消费者负担。1956年,上调大豆、杂粮、甜菜等农副产品
价格,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工农产品的“剪刀差”,促进了生产发展。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物资短缺,物价上涨。富裕县对自行车、手表等紧俏商品和糖果、糕
点等商品实行高价出售,一些生活必需品凭票供应。3年中,审批价格42种,调整价格68种。
1962年,经济形势好转,市场物价逐步恢复正常。

1963年,根据全国物价会议提出的“第一要稳定,第二要合理调整”的方针,富裕县将小
农具价格下调13%左右。如铧子每公斤由0.64元降至0.50元,锄钩每个由1.00元降至0.91元,
锄板每块由1.14元降至1.06元,镰刀每张由0.9元降至0.85元,片镐每个由3.00元降至2.04元,
芟刀每张由1.96元降至1.87元。1965年,富裕县按照“基本稳定,有升有降”的物价方针,审
批定价123个品种,调整价格56个品种;同时,再次下调锄钩、锄板、镰刀、芟刀等铁制小农
具价格。同年,城镇人口粮食供应实行统销价格,价格适当提高。国家职工及其家属享受粮煤
补贴。“文化大革命”时期,物价基本处于冻结状态。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富裕县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1979年3月,陆续提高猪、
牛、羊、禽蛋、水产品等副食品零售价格。同时,每月给每个职工5元副食价格补贴。1981年,
富裕县下调手表、化纤织品价格,上调烟酒、棉纺织品等产品价格。

近年来,富裕县认真实行价格体制改革,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上调了粮
食、油料、生猪、鲜蛋等收购价格,放开猪肉价格,取消定量供应。630种小商品价格全部放
开,同时对地方工艺品、非商品收费等183种价格进行调整。其中工业品62种,农副产品6种,
非商品15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