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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物价改革

第五节 物价改革





1984年,在物价改革中,富裕县采取5条措施:

1、扩大国营企业的定价权,放宽城镇集体企业价格管理权。除白酒、啤酒、奶粉、酱油、
醋、化肥、家俱、办公用品、炊事用具、学生桌凳、犁铧、锄板(钩)、铁木铣、红砖,砂石、
水泥等商品外,其余商品均由工商协商定价,实行市场调节。饮食业部分品种的作价权,下放

附: 主要商品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




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




到企业管理部门或基层企业。

2、扩大农副产品的议购议销范围。对三类和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
禽,蛋和猪、牛、羊肉均放开经营,随行就市,灵活定价。

3、实行质量差价,对获得金、银牌的名牌优质产品,加价10%至20%;对劣质产品从低
定价。对新品种、新规格、新花色产品以及高级菜肴,企业可按规定毛利向上浮动10%。对于
一、二级旅店标准的招待所,收费标准可向上浮动10%。基层供销社供应小农具,在零售价基
础上,可上下浮动10%。

4、对花布、毛线、毛巾、围巾等日用消费品在保持品种零售价格稳定的前提下,允许上
下浮动10%的差价;对常年生产销售或季节生产,常年销售的产品实行季节差价,家用电器由
城乡一价改为城乡差价,允许批发企业按同种商品不同批量实行批量差价。商业批发价格按照
一次一品批量大小给进货单位一定优待回扣。

5、对计划外自销或超产自销的生产资料价格按20%幅度实行浮动。各物资供应站、生产
企业和生产企业之间串换调剂购进的原材料、燃料等,允许高来高走。各供销社从外地购进的
协作物资,可以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1985年,富裕县制定《放宽价格管理权限暂行办法》。同年,围绕价格体制改革,放开猪
价,合理调整农村粮价,适当提高铁路短途运价。生猪由派购改为合同收购,收购价比原来每
0.5公斤提高0.19元。粮食实行定购,价格执行比例价。粮价的调整,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