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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大常委会工作

第三节 人大常委会工作






富裕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讨论、决定本县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县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罢免和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
若干人组成,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981年至1985年,县人大常委会听娶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关于整顿
社会治安工作、城镇建设、市场和物价管理、植树造林、科学技术、教育体制改革、畜牧业生
产、劳动就业、计划生育、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地方病防治、审计工作、贯彻《婚
姻法》和《草原管理法》等35项工作汇报,并做出17项相应的决议和决定。这些工作对全县社
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很大作用。

5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人大常务委员深入基层视察和调查研究,监督县人民政府
的工作,发挥人大常委会国家地方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任命干部212名,
免职56名。处理人民代表提案1119件,基本做到案案有结果。处理群众来信168件,接待人民
来访57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