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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批捕起诉

第二节 批捕起诉






检察机关负责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的案件,决定逮捕,不逮捕,起诉,免予起诉
或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1979年至1985年,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呈报批准逮捕的案件489件,经审查批准逮捕486
件;受理的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81件,经审查决定起诉452件,免诉29件,出庭支持公
诉42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