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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
法实行监督。县检察院于1957年开始承担监所检察工作。1980年1月,由批捕科兼管看守所检
察工作,设专职检察干部1名。1982年4月,监所检察科独立设置,同时承担对省驻富裕劳动教
养管理所的检察监督工作,并办理监管场所构成犯罪的案件。1985年10月15日,检察院向富裕
劳动教养管理所派驻检察组。监所检察与公安司法密切配合,保障劳教所、看守所活动安全、
合法,维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