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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

第二节 人民法院






一、机构

1946年,富裕县政府公安科设司法股,同年7月,设司法科,负责司法业务。1948年2月,
设、上人民法院。县长史治平兼任院长,配审判员2人,书记员2人,文书1人,法警1人。1951
年6月,法院设专职副院长,人员增至9人,1952年增至10人。

1952年8月16日,齐化龙县长兼院长。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司行字(858)号文件精神,
1953年,富裕县在富裕(今富路),富海设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办案。1954年,各村及城
镇单位均设3人以上调解委员会。同年6月,法院设专职院长。

1955年,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1956年8月,法院设法律顾问处,律师1人。同年,
成立河南人民法庭,庭长聂凤奎,法庭设在富路。

1959年1月,公检法合并为政法公安部。1960年,政法公安部撤销,恢复法院建制,编制10
人。1961年,刑事、民事案件分开,分别由专人办案。

1967年,法院被公检法“三结合”审判组取代。1968年,富裕县司法业务由军管小组审判
组办理。1969年,军管小组撤销,人民保卫组代行司法机关职权。

1973年1月,人民法院恢复,编制11人,其中副院长2人,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
庭。1975年3月,设司法行政办公室。1979年,法院升格为副县级单位,下设刑事审判庭、民
事审判庭、办公室、法律顾问处。编制增加到29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2人。同年,富裕镇
设立人民法庭。1980年1月,法院设立接待室。1981年,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1982年3月,富
裕镇人民法庭撤销。同年4月,法律顾问处划归司法局。1985年,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接待室。编制35人,其中院长、副院长各1人。同年10月,
富裕县设立富南人民法庭,编制5人。

二、刑事审判

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惩办一切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
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1952年至1958年,人民法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判处各种刑事案件891件,1035人。其中
杀人罪11人,放火罪23人,盗窃罪108人,反革命罪32人,强奸罪64人,流氓罪8人,伤害罪14
人,诈骗罪9人,其他753人,无罪13人,有罪1022人。判处死刑5人,无期5人,15年以上7人,
10年以上不满15年7人,5年以上不满10年17人,5年以下475人,缓刑16人,拘役71人,管制90
人,其他314人,免处31人。

1959年至1965年,法院判处各种刑事案件335件,366人。其中杀人罪8人,纵火罪2人,强
奸罪50人,抢劫罪2人,流氓罪1人,伤害罪32人,盗窃罪69人,反革命罪62人,诈骗罪5人,
其他犯罪133人,无罪2人,有罪364人。判处死刑3人,死缓3人,无期徒刑3人,15年以上12人,
10年以上不满15年10人,5年以上不满10年62人,5年以下112人,管制18人,拘役19人,免处36
人,其他86人,缓刑4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法院正常工作遭到破坏。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
富裕县按政策纠正冤,假、错案54件,全部予以平反。

1973年至1982年,人民法院判处各种刑事案件334件,470人。其中强奸罪81人,盗窃罪11
1人,抢劫罪15人,流氓罪3人,伤害罪37人,反革命罪1人,诈骗罪4人,杀人罪7人,其他罪207
人,无罪4人,有罪466人。判处无期徒刑1人,15年以上4人,10年以上不满15年25人,5年以上
不满10年15人,5年以下245人,拘役14人,管制3人,免处25人,其他34人,缓刑28人。

1983年,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1985年末,全县判处
各种刑事案件274件,409,人。其中杀人罪6人,强奸罪56人,抢劫罪4人,流氓罪23人,伤害
罪23人,盗窃罪135人,诈骗罪4人,其他犯罪154人,无罪4人,有罪405人。判处死刑6人,死
缓2人,无期7人,15年以上13人,10年以上不满15年23人,5年以上不满10年76人,5年以下203
人,拘役7人,管制7人,免处16人,其他45人,缓刑38人。

三、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是在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运用法律,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
决民事纠纷,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1951年至1965年,富裕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调判各种民事
案件1448件。其中离婚1070件,抚育4件,赡养3件,扶养20件,收养1件,其他婚姻财产纠纷17
件,房屋纠纷16件,债务纠纷96件,赔偿55件,继承11件,土地纠纷7件,其他纠纷148件,
调解1165件,判决283件。

1973年至1985年,法院调判各种民事案件1 593件。其中离婚927件,抚育21件,赡养61件,
扶养24件,其他婚姻财产纠纷21件,房屋纠纷23件,债务纠纷105件,赔偿348件,继承15件,
土地纠纷2件,其他案件66件,调解1490件,判决103件。由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试行)》,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案,民事案件审理质量不断提高,有力地保护了国家、
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

四、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及两户(专业、个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1981年至1985年,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处理各种经济案件145件。
其中经济纠纷8件,财产纠纷1件,赔偿7件,债务纠纷13件,合同纠纷93件,承包合同纠纷21
件,劳动合同纠纷2件。

附:

人民法院 院长副院长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