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法院 一、机构
1946年,富裕县政府公安科设司法股,同年7月,设司法科,负责司法业务。1948年2月,
设、上人民法院。县长史治平兼任院长,配审判员2人,书记员2人,文书1人,法警1人。1951
年6月,法院设专职副院长,人员增至9人,1952年增至10人。
1952年8月16日,齐化龙县长兼院长。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司行字(858)号文件精神,
1953年,富裕县在富裕(今富路),富海设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办案。1954年,各村及城
镇单位均设3人以上调解委员会。同年6月,法院设专职院长。
1955年,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1956年8月,法院设法律顾问处,律师1人。同年,
成立河南人民法庭,庭长聂凤奎,法庭设在富路。
1959年1月,公检法合并为政法公安部。1960年,政法公安部撤销,恢复法院建制,编制10
人。1961年,刑事、民事案件分开,分别由专人办案。
1967年,法院被公检法“三结合”审判组取代。1968年,富裕县司法业务由军管小组审判
组办理。1969年,军管小组撤销,人民保卫组代行司法机关职权。
1973年1月,人民法院恢复,编制11人,其中副院长2人,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
庭。1975年3月,设司法行政办公室。1979年,法院升格为副县级单位,下设刑事审判庭、民
事审判庭、办公室、法律顾问处。编制增加到29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2人。同年,富裕镇
设立人民法庭。1980年1月,法院设立接待室。1981年,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1982年3月,富
裕镇人民法庭撤销。同年4月,法律顾问处划归司法局。1985年,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接待室。编制35人,其中院长、副院长各1人。同年10月,
富裕县设立富南人民法庭,编制5人。
二、刑事审判
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惩办一切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
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1952年至1958年,人民法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判处各种刑事案件891件,1035人。其中
杀人罪11人,放火罪23人,盗窃罪108人,反革命罪32人,强奸罪64人,流氓罪8人,伤害罪14
人,诈骗罪9人,其他753人,无罪13人,有罪1022人。判处死刑5人,无期5人,15年以上7人,
10年以上不满15年7人,5年以上不满10年17人,5年以下475人,缓刑16人,拘役71人,管制90
人,其他314人,免处31人。
1959年至1965年,法院判处各种刑事案件335件,366人。其中杀人罪8人,纵火罪2人,强
奸罪50人,抢劫罪2人,流氓罪1人,伤害罪32人,盗窃罪69人,反革命罪62人,诈骗罪5人,
其他犯罪133人,无罪2人,有罪364人。判处死刑3人,死缓3人,无期徒刑3人,15年以上12人,
10年以上不满15年10人,5年以上不满10年62人,5年以下112人,管制18人,拘役19人,免处36
人,其他86人,缓刑4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法院正常工作遭到破坏。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
富裕县按政策纠正冤,假、错案54件,全部予以平反。
1973年至1982年,人民法院判处各种刑事案件334件,470人。其中强奸罪81人,盗窃罪11
1人,抢劫罪15人,流氓罪3人,伤害罪37人,反革命罪1人,诈骗罪4人,杀人罪7人,其他罪207
人,无罪4人,有罪466人。判处无期徒刑1人,15年以上4人,10年以上不满15年25人,5年以上
不满10年15人,5年以下245人,拘役14人,管制3人,免处25人,其他34人,缓刑28人。
1983年,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1985年末,全县判处
各种刑事案件274件,409,人。其中杀人罪6人,强奸罪56人,抢劫罪4人,流氓罪23人,伤害
罪23人,盗窃罪135人,诈骗罪4人,其他犯罪154人,无罪4人,有罪405人。判处死刑6人,死
缓2人,无期7人,15年以上13人,10年以上不满15年23人,5年以上不满10年76人,5年以下203
人,拘役7人,管制7人,免处16人,其他45人,缓刑38人。
三、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是在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运用法律,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
决民事纠纷,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1951年至1965年,富裕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调判各种民事
案件1448件。其中离婚1070件,抚育4件,赡养3件,扶养20件,收养1件,其他婚姻财产纠纷17
件,房屋纠纷16件,债务纠纷96件,赔偿55件,继承11件,土地纠纷7件,其他纠纷148件,
调解1165件,判决283件。
1973年至1985年,法院调判各种民事案件1 593件。其中离婚927件,抚育21件,赡养61件,
扶养24件,其他婚姻财产纠纷21件,房屋纠纷23件,债务纠纷105件,赔偿348件,继承15件,
土地纠纷2件,其他案件66件,调解1490件,判决103件。由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试行)》,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案,民事案件审理质量不断提高,有力地保护了国家、
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
四、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及两户(专业、个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1981年至1985年,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处理各种经济案件145件。
其中经济纠纷8件,财产纠纷1件,赔偿7件,债务纠纷13件,合同纠纷93件,承包合同纠纷21
件,劳动合同纠纷2件。
附:
人民法院 院长副院长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