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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1948年至1980年,富裕县的司法行政工作一直由县人民法院承担。1981年1月,根据国务
院[1979]306号文件精神,富裕县设置司法科。1984年3月8日,司法科改称司法局,下设法律
顾问处和公证处。1985年末,司法局共配干部13名,其中司法科7名、法律顾问处3名、公证处
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