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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调解

第二节 民事调解






1954年,根据政务院颁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富裕县各乡镇陆续设置人
民调解委员会。

1968年,人民调解组织被撤销。1973年,随着人民法院恢复,重建人民调解组织,但各地
工作开展的不平衡。1981,年1月,司法科成立,调解工作成为司法科的一项重要工作。科内
设1名专职干部,公社设1名司法助理,主抓调解工作。各公社、街道、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
位的人民调解领导小组或调解委员会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
轨道。1985年末,全县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61个。其中村级调解委员会147个,城镇街道居民
委调解委员会34个,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180个。调解人员达1647人。1981年初至1985年末,
全县共调解各类纠纷4245件。其中婚姻纠纷612件,继承纠纷21件,赡养、抚养纠纷156件,房
屋宅基地纠纷321件,债务纠纷58件,争田、水、牲畜、农机具纠纷221件,损(伤)害赔偿纠纷
401件,芦苇纠纷1件,林木纠纷1件,家庭纠纷115件,邻里纠纷143件,斗殴纠纷43件,其它
纠纷2165件。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31人。大量民事纠纷的解决,对预防某些犯罪事件的
发生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