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1955年以后,富裕县实行义务兵役制。适龄青年进行兵役登记,成为应征公民。应征公民
经过政审、体检合格后,兵役机关颁发《入伍通知书》。至1985年,富裕县在适龄青年中,征
集兵员8100多名,其中女性公民6名。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新《兵役法》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特点,将义务兵役制进
一步完善为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自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富裕县开始实行预备役制度。1985年,征集兵员142人。

30多年来,富裕县征集的兵员质量较高,四分之一兵员在服役期内立功受奖,为国防建设
和人民军队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