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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优抚工作

第二节 优抚工作






优抚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负责褒扬革命烈士,抚恤烈士家属,优待抚恤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等。

解放战争时期,富裕县十分重视拥军优属工作。分地,军烈属分近地,好地,分粮食、衣
服,军烈属多分,种地,为军烈属代耕,从种到收负责到底。各村还组织群众给有困难的军烈
属打柴、挑水、拉土抹房。军人在前方立功,各村都召开庆功大会,向军属报喜。抗美援朝期
间,富裕县提出军烈属的生活不能低子一般群众水平的要求。农村各户普遍订立“拥军优属公
约”,为有病的军属补助药费,为缺棉衣、棉被的军属买棉衣、棉被。军烈属公粮减半或全免。

1951年底,富裕县给军烈属挂“光荣烈属”、“功臣之家”、“军属光荣”、“荣军家属”
等光荣匾。逢年过节,城乡普遍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组织秧歌队和慰问团,给军烈属、荣复转
业军人和地方驻军送猪肉、面粉、鸡蛋、粉条、豆油等礼品;召开军政座谈会和军民联欢会。
1947年至1955年,全县优待军属烈属累计5610户,代耕土地1120011垧。

1956年以后,农村优抚方法由代耕变为优待劳动日。到1985年,累计优待户数10823户,
优待劳动日170.4万个,折合现金136.3万元。1983年,改优待劳动日为优待金。义务兵每年优
待350元至400元,烈属每人优待150元,残废军人每年优待100元。孤老复员军人每年优待100元
至150元。同年,富裕县为125个实现拥军优属群众化、经常化、制度化的单位发了合格证。

对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富裕县按规定发给其家庭一次
性抚恤金。1970年以前,抚恤金以高粱为计算单位。至1985年,抚恤牺牲、病故人数为117人,
抚恤金额为67513元。

对因战或因公致残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国家工作人员等,富裕
县实行残废抚恤。至1985年,发放残废抚恤金累计65.9万元,累计领取残废金人数6536人(次)。
对乡镇(公社)革命残废军人,发给2元至5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一等残废军人的粮油和副食,
按干部定量标准供应。二等以上残废军人,每人每月供应0.25公斤食油。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
疗费,由县有关部门负责。残废军人配制手摇三轮车、假肢、病理鞋辅助器械及镶补眼费用,
由民政部门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富裕县对军烈属、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
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至1985年,城乡享受军烈属、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累计人数为
1991人(次),补助金额总计20.7万元。

1960年,富裕县建立复员军人疗养院,45名患病复员军人先后住院治疗。1964年,复员军
人疗养院撤销。

为了搞好优抚工作,1954年至1985年,富裕县共召开8次全县优抚代表大会,表彰先进集
体累计108个,先进个人累计1008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