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为做好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富裕县成立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
备专职干部具体负责。1957年以前,按照“本人愿意,地方需要刀的原则,对复员、转业、退
伍军人统一安置。从1958年起,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复员、转业、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
富裕县本着“从那里来回到那里去”的原则,安置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30多年来,富裕县共有9 310人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接收安置复员、转业、退伍军人5972
名。其中安置到城镇的2628名,安置到农村的3344名,残废军人202名,复员转业军人1755名,
退伍军人4015名。
1981年以来,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富裕县接收安置
军队离退休干部3名。其中离休干部1名,退休干部2名。由于政治上受到关心、尊重,生活上
得到关怀照顾,实际问题得到认真解决,3名离退休干部晚年生活愉快,为改革开放发挥着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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