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工资
第三节 劳动工资
1946年至1949年,富裕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职工工资,实行供给制。新中国成立
后,工资改为工薪分制,按职工的职位级别、工作性质,付给不同的工薪分。工薪分1分核东
北地方流通券5018.5元。1工薪分可兑换米0.81公斤。1956年6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精神,富裕县对企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
制度实行改革;取消工薪分和物价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标准的制度,改进工人的工
资等级制度;改进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工资制度,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制度;改进企业奖励工
资制度和津贴制度。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行政干部实行二十六级工资制度,技术干部实行十
七级工资制。从1956年4月1日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全县1200名职工工资改为货币制,平均
每人提高工资6至8元。
1958年至1959年,富裕县对大专、中技毕业生实行转正定级。工资调整比例分别为:企业
工人30%,职员10%,国家机关干部10%,中学教师40%,小学教师、居4团和广播等单位职
工1—2%。1960年,评定、提升了全日制中、小学教师工资级别,这次调级面为:高等学校毕
业教师为40%,中、小学教师为25%。定、升级从1960年3月份起执行。1963年,对企业事业
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转正定级,调整工资级别,这次调资升级面占职工总数的40%。
2250多名职工升级,少数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升2级。中小学教师升级面略高,达50%。这
次调资从1963年8月实行。“文化大革命”初期,调资工作停止。
根据国发[1971]90号文件精神,1971年富裕县给全民企业、事业、国家机关部分工作人员
调级,增加工资从7月1日实行。同时为1966年以来,分配在全民所有制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
作年满1年的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转正定级。
1972年,富裕县按上级规定,给部分职工调整了工资。1977年,按照国发[1977]89号文件
精神,为40%职工调资,1978年,为20%职工调资,1979年,按照国发[1979]251号文件精神,
为40%职工调整工资。同年11月,每名职工每月补贴副食品差价5元。1980年,教育、卫生系
统职工普调1级。同年,职工实行副食补贴,每个职工每月补贴5元。1972年至1980年,全县转
正定级的职工共计1082人,调高工资级别职工计5948人。1982年,每名职工每年补助菜金20元。
1983年,全县职工普调一级,同年每名职工每月发给洗理费2元。1985年,每名离退休职工每
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2至17元。1984年,富裕县对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
挂钩。企业实行大包干工资、全部浮动工资或半浮动工资、利润分成工资等多种工资形式。奖
励工资分定级超产奖、原材料定额结余奖,销售奖、综合奖、节支奖等多种形式。
新中国成立初期,富裕县对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冬季取暖煤补贴。1965年
4月1日起,对职工实行粮煤补贴。县城粮价补贴金为0.64元,煤价补贴金为0.14元,合计0.78
元;公社每人为0.64元。
职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附加工资、粮煤补贴、副食补贴、取暖补贴、地区津贴及其
他津贴、补助等构成。工资形式有计件工资、计时工资、计时加奖励、岗位工资、定额计件、
浮动工资、包工工资等。
劳动部门对职工工资实行管理,掌握编制定员,控制工资总额,履行审批手续;建立职工
档案卡片,掌握职工增减变化情况;制定企事业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控制企事业人员,与银行、
统计、计划部门配合,审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