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计划生育 一、概 况
1962年,县内人口自然增长率为32.25‰,为历史最高年份。1964年做男扎25例,女扎500
例。上环2 010例。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20.30‰。1966年,计划生育工作刚要起步,又逢
“文化大革命”,机构瘫痪,盲目生育未能控制。1971年人口自然增长率又上升到29.3‰。
1972年恢复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培训技术队伍。1974年进行以“三术”(男结
扎、女结扎、上环)为主的措施落实,在城乡掀起计划生育工作热潮。到1975年,全县人口自然
增长率下降为17.1‰,比1971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了12.2‰。1976年后,各公社技术队伍形
成,均可独立完成“三术”工作。公社、村屯配有专职工作人员;城内各系统配有专职计划生
育干部。层层有人负责。尤其成立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通过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晚婚、
晚育、优生、优育”和“一对夫妇一个孩”的宣传教育。并制定一系列奖惩办法,效果显著。
仅1979年就有育龄妇女6 197人领取独生子女证,占已婚育龄妇女的10.7%。此后逐年增加。到
1983年,全县只生一孩的育龄妇女总数达14 387人,节育率达97.1%,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
7.14‰。1985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2.56‰。全县已有79 661人领取独生子女证,占已婚
育龄妇女的17.14%,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增长。县内计划生育工作,由1984年处于齐齐哈尔
市倒数第二位一跃成为全国计划生育“红旗县”。
克山县1 976—1 985年计划生育开展情况
二、节育 绝育
自50年代末,县内推广安全避孕法。尔后又采用节育环、避孕套等工具避孕。到60年代中
期开始进行男、女结扎术,未能普及。70年代节育措施仍以避孕套、节育环等工具避孕,兼推
广口服、针剂药物避孕方法。1974年以后,则以“三术”为主,全县抽调大批技术人员组成若
干个手术队,分别深入农村做计划生育手术,2年共做绝育手术11 664例。1976年后,各公社
的技术队伍形成,到1 979年共做绝育手术17 537例。此后,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把计划生育
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一对夫妇一个孩上。制定了一整套措施,同时号召2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夫妇
采取绝育措施。到1985年的7年中。全县共做绝育手术27 282例。
三、晚婚 优生
为了深入贯彻“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一基本国策,1980年,县内结合采取节
育、绝育等措施,普遍开展“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当年全县就有2232
人(指女青年,下同)实行了晚婚,占本年度结婚女青年总人数的80.6%。此后逐年增加,截止
1985年,全县共有11 115人实行晚婚,占5年结婚女青年总人数的61.96%。
为了提高优生率,1985年在城乡开展婚前检查工作,不经婚前检查不予结婚登记,全县婚
前检查率达100%。同时严禁近亲结婚。近亲结婚现象已在全县基本杜绝。对有遗传病史的新
婚夫妇暂时不给生育指标,对患有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它在医学上确认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
律不给登记。对孕妇普遍进行孕期保健教育和定期检查等一系列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儿童
优育知识。提高科学育儿水平。并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条件。同时大力发展医疗
卫生事业,做好妇女和儿童的保健工作,控制各种传染病发生,有效预防和及时治疗常见并多
发病,确保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
四、政策措施
提倡晚婚晚育,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为晚婚年龄界限,女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
女的为晚育。晚婚夫妇其婚假两星期,照发工资;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延
长到不超过半年为限,农民可免当年10天义务劳动积累工,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少于5元
的奖励费。职工单位分配住房时,独生子女按双人计算,儿童入托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给予补
助,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时可各加5%的退休金。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者,可照顾生育2胎。其主要条件是:经过
病残儿鉴定小组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婚后5年未生育子女,抱养1个小孩后又怀孕的;夫妻一方为2等甲级残疾;再婚夫妇一方未生
育过,另一方没有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并赡养老人(只限1
个招婿);同胞兄弟均为农民,其中有1人有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其他兄弟未收养子女
的;只有1个小女孩确有实际困难者。但必须在小孩满4周岁,女方年满28周岁者。均可照顾生
育2胎。
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接受节育手术者的诊疗费用,职工由所在单位支付;职工家属,由企
业按规定支付;农民、城镇无职业或无经济收入的居民,其费用由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按国家规定的假期休息,工资照发;做人工流产、绝育手术者,单
位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并给另一方3—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农民和城镇无职业或无经济收
入的居民由计划生育事业费中给予适当营养补助。
对违犯计划生育、计划外生育1个子女者,一次性征收社会扶养费,按不低于夫妻双方上
年总收入的10%累计14年缴纳;农民则不低于2 000元。计划外生育2个或2个以上子女的,征
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职工计划外生育者,孕期检查、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夫妻双方在3年
内(从发现之日算起)不准评选劳模、晋升、长工资,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党团员给党籍、
团籍处分)。
对发生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并处以500—
1000元罚款,扣发单位领导人和有关人员当年工资的10%,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