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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林业管理

第五节 林业管理




  

  一、林木管护

  民国初期至东北沦陷时期。官方虽然饬令保护山林,并连篇累牍颁布章程、布告。但乱砍
滥伐及毁林开荒现象屡有发生,加之火灾和自然灾害。使山林残损不堪,天然次生林毁弃殆荆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对林木管护做出一系列规定,但造林一阵风,管护一旁扔的局面迟迟
未能扭转。不仅造林不见林,而且天然林逐年减少。1949年到1 982年,全县造林158万亩,真
正成活并保存下来的仅有40万亩,占造林面积的25.3%。损失苗木费3 540万元,劳务费1 180
万元。共计4 720万元,平均每户损失649元。县委、县政府总结历史教训,一手抓造林,一手
抓管护。在城乡较普遍地形成了“爱林光荣。毁林可耻”的风气。在农业生产实行家庭联产承
包责任制的同时。逐步实行林木管护责任制和承包责任制。社队形成由干部、专职护林员、专
业户相结合的林木管护体系。一些乡(镇)实行目标化管理,把林木管护成果同乡干部奖金、村
干部浮动工资挂勾,护林员按承包责任制规定计酬。农防林实行造、管、护一条龙承包。收益
分成,承包者得“大头”(大部分);护路林分段承包,既护路又管树,以管林成效给浮动工资;
护村林一向被视为“禁区”,设专人管护;原来集体已成材的林地,由专人承包,规定奖惩。
签订合同;对荒山、荒坡、荒沟和荒地实行开发性承包,办家庭林场,林权归己,长期经营。
林木收益分成。由于管护措施得力,全县林业发展出现好势头。

  二、护林防火

  1950年,县政府即在林区发动群众。制定规章制‘度,建立防火组织。1 959年以后,全县
护林防火工作,坚持自上而下层层建立护林防火机构。县、社及林区村电。成立护林防火指挥
部;林场有扑火队伍。生产大队以民兵为主体组成灭火队;生产队设护林防火员;林地有防火
设施。全县现有护林防火专用无线电对讲机9部。专用摩托车3台,建嘹望台2座;开通防火线
5 000公里。

  为确保林木资源安全,每年春秋两季进入防火期。县政府均广发布告。召开联防会议,部
署护林防火工作。广泛宣传林业政策、法令,并责成林业、公安、武装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
合检查团,深入林区社、队。督促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并及时处理火情案件。发动群
众订立护林防火公约,在入山要道设立检查岗,严格控制火源入山。禁止野外一切弄火行为。
在林区按段分工包干,实行队与队(屯与屯)、社与社联防,落实联防责任制。在分管责任区内,
一旦发生火灾或破坏山林、盗伐林木小件,除给肇事者应得处分外;还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为加强林区管理,1982年5月1 7日,县政府发布《关于殡葬改革,迁出林地坟墓的通令》,并
在省、市报纸刊载,使群众广为周知。减少火种入林的机会。通过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
消灭”的护林防火方针,广泛开展爱林教育,全县护林防火成效显著。1984年被省人民政府命
名为护林防火先进县。

  三、病虫害防治

  县内有林木害虫30余种,危害较重的有5—6种。随着林业生产日趋发展。对林木病虫的防
治日益提到日程。1973年林业科设置林木病虫害检疫机构。防治害虫达10余种。其中对林木危
害较大的杨干象甲、白杨透翅蛾、青杨天牛、松毛虫和落叶松早期落叶病等基本达到控制。19
73—1985年,重点防治白杨透翅蛾和松毛虫,检疫面积达9万多亩次,防治面积达20多万亩次。
由于采取检疫和防治结台。生物防治与药物防治结合。并坚持土壤消毒、清理病腐木、营造混
交林、保护益鸟等综合措施。有效地控制了病虫害的发生,保证了林木速生、优质、丰产。巩
固了植树造林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