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渔业管理
第四节 渔业管理
民国乃至东北沦陷时期,县内没有渔业管理机构,自由捕捞。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各行业
的社会主义改造,对渔业也进行清理整顿,发放捕捞许可证,保护鱼类资源,禁止破坏性捕捞。
50年代,县政府对境内河流划段管理,落实水域保护措施和使用权限;对捕鱼时间、地点、网
具作出具体规定。1958年,在县商业局内设水产股。编制3人,组织渔业生产,进行技术指导。
1959年,设立水产站,专门管理渔业生产和水产品经营。1962年,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
例》,重申渔业政策、法令。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明确规定网具规格,严禁毒鱼、炸鱼和“憋
土亮子”(土坝),鱼类产卵期严禁捕捞。自1965年开始,在水产部门设渔政员,由县签发工作
证件。持证人员在县境内行使渔业检查监督权力。
1972年后,县内认真贯彻《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每年均以县革命委员
会名义,印发“禁渔期布告”,以维护渔业生产秩序。1980年,县水产事业管理站改为科级单
位,增设渔政股,加强管理力量。渔业管理内容增多,宣传渔业法规,打击不法渔业生产者,
定期组织检查,保护渔业资源,发放渔业许可证,搞好污水监测。处理渔业纠纷,以法管理,
以法护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