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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土地管理

第十章 土地管理




  清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以后,克山县境内的土地垦殖管理由省垦务总局派员统理。到
1914年(民国3年),省城齐齐哈尔市设立清丈兼招垦总局。下设12个分局,克山县隶属第一清
丈兼招垦分局所辖。土地管理仅限于清丈招垦,收取费用,土地自由经营。民国初期和东北沦
陷时期,县内并无专门土地管理机构,政府只管催缴捐税。索取粮谷。

  1958年12月5日,中央政务院发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县农业科设1名兼职人员,
管理土地征用事宜。工作限于处理土地纠纷,丈量土地,发放“土地执照”等。

  1977年,全省开展土地划界工作,县内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77—1981年
间,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农业的县领导兼任,委员会由农口各科科长组成。土地管理委
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研究部署土地管理、土地划界工作,以及调查处理土地纠纷等事宜。土
地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农业科副科长兼任,工作人员由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文教等部门和
驻军农场等单位临时抽调。

  1982年初,第一次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把土地管理列
入基本国策之一,决定成立克山县土地管理办公室,定编5人。并以县政府名义委任17名土地
管理员(每个公社1名,属亦工亦农性质)。1984年,省编委核定编制,给克山县土地管理部门
定编27人。其中县土地管理办公室10人,招聘17名乡、镇土地管理助理(含合同制干部,聘期2
年),使土地管理工作走上正规。